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重庆税费优惠政策拟“顶格”执行
9月19日,重庆市财政局分别发布《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显示,针对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庆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落实。

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重庆税费优惠政策拟“顶格”执行

来源:上游新闻2023-09-21

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将迎来政策利好。

9月19日,重庆市财政局分别发布《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显示,针对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庆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落实。

重庆市财政局方面表示,自2019年以来,重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重庆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落实。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3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在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重庆也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落实。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50%)。

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3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信件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退役士兵税收政策征求意见”或“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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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重庆税费优惠政策拟“顶格”执行

2023-09-21 06:30:54 来源:

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将迎来政策利好。

9月19日,重庆市财政局分别发布《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显示,针对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庆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落实。

重庆市财政局方面表示,自2019年以来,重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重庆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落实。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3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在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重庆也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落实。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50%)。

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3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信件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退役士兵税收政策征求意见”或“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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