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两个结合” 加快科研信用体系建设
作者:熊艾伦 重庆工商大学副教授 任毅 重庆工商大学教授 科研处处长
诚信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科研创新的基石和前提。科研失信行为不仅有悖于科学精神,更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破坏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在当前形势下,科研诚信不再仅仅是学术领域的内部问题,而成了决定我国能否突破国际科技封锁,走上自立自强道路的根本条件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相继出台了《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2015)《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等文件,提出了“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的科研诚信问题治理原则,有力遏制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蔓延。但不可否认,我国在科研诚信治理方面仍有不少提升空间。科研失信行为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成果生产过程中的失信,如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篡改相关数据,重复发表,不依据实际贡献署名,代写论文等等,即“学术不端行为”。另一类是成果社会化过程中的失信问题,如论文审核中的人情照顾,课题评审、评奖评优、人才选拔等方面的暗箱操作,学术评审中的不够公平公正,等等,可概括为“评审失信”。两类诚信问题目前并未完全杜绝,一些新的问题又开始出现,如利用AI技术撰写论文、合成实验数据等。上述诚信问题不仅成为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文化进步的障碍,也极大地挫伤了广大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和创新热情,影响了相关群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诚信问题形式多样且比较普遍,诚信治理也就必须考虑体系化和长效性。“体系化”应包含诚信文化,而不仅仅是规章制度,这就需要以“两个结合”思想来统领科研信用体系和诚信文化建设,才能真正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的“诚信文化”建设目标。我们的诚信文化建设也必须做到“两个结合”,既要学习、借鉴西方的相关经验和设计,更要立足中国实际,吸收、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思想资源。当诚信成为文化现象时,它就蕴涵了价值信念、道德准则、审美情趣和行为习惯,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潜移默化中规范我们的日常行为和科研活动。另一方面,文化的规范性不仅仅是它对人的自律性培育,也包括他律性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就是制度文化。因此,我们还需要加强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查漏补缺,形成完整的科研信用体系,才能实现长效性。
首先,要更加注重诚信文化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相辅相成。“诚”和“信”既是儒家的道德范畴,也是中国几千年文化的优秀结晶。孔子、孟子把诚信视为人之根本,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荀子更把诚信看作是宇宙万物的基本法则:“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圣人为知矣,不诚则不能化万民”;“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荀子·不苟》)。从先秦直到近现代,“诚信”一直是中华文化坚守弘扬的优秀品质,为我们今天的诚信文化建设留下了极其丰富和珍贵的资源,亟待我们去加以发掘,予以现代转化和创新发展,通过“两个结合”使之焕发生机,融化入新时代的诚信文化中。要去除“规矩一立,万事大吉”的消极被动思想,着眼于“体系化”,在诚信文化建设上下功夫,以各种形式开展诚信文化的探讨、学习、宣传和创建,特别是利用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诚信精神资源。
其次,合理确定责任主体和治理对象,消除盲区。目前的诚信治理偏于“学术不端”而忽略了“评审失信”,责任主体方面偏于高校而忽略了其它相关部门,作为科研成果最终使用和刊发的载体,出版单位对诚信建设负有不可回避的责任,而由于缺乏制度约束,部分出版单位在选稿、用稿、审稿等环节存在不够规范、透明的问题,已广为科研人员和学者所诟病,无形中助长了科学研究中的不正之风。因此,有关部门应对此类治理“盲区”给予高度重视。建议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出版单位等主体的科研信用报告进行年度公示,相关结果纳入目前城市信用监测考核内容,并作为决定审计抽查比例和频次的依据,强化各单位的责任意识。此外,可考虑将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纳入治理主体,共同制定学术不端行为管理章程,培养学生正确行使权力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避免学术侵占。最后,发挥专业协会、学会的专业职能,作为第三方对相关单位的科研诚信治理提供必要协助。同时,应配备一定专项经费,用以支持协会、学会开展科研诚信相关活动,提升科研工作者的诚信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加强科研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目前,科研信用信息在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之间缺乏共享和互认,信息系统相互分割和封闭现象严重。尽管科技部已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部分单位通报科研信用信息,但相关结果未得到实际运用,尤其体现在地方层面。在省部级层面的项目申报、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时并没有考察申请人的科研诚信记录。出于各种原因,还有不少单位对科研失信者只处理、不记录,以致被某一单位纳入“黑名单”的人员往往还能在其他单位继续从事科研活动。因此,建议在信用中国网站开设《科研信用》专栏,建立全国通用的“科研信用数据库”。还要区分不同科研工作者、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出版单位等不同主体,分门别类设立指标体系,在科研信用信息归集完善后,形成科研信用报告或科研诚信档案。此外,还应当完善科研信用问题的长效治理。有关部门要制定科研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治理相关规范,并对归集质效开展及时评估,让信用报告能够如实反馈各主体的诚信情况,为后续决策提供参考。最后,要构建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动各相关部门加强科研信用信息的实名认证、共享开放、授权查询服务;既要注意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又要避免成为“僵尸”数据。
第四,要强化科研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科研诚信治理要达到让守信者倍感鼓舞,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目的。目前对于科研失信的问责大多只针对科研工作者本人,并未追究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这使得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主动性不够,抱有“举报一起才处理一起”的心态。因此,建议在地方层面成立科研诚信治理领导小组或将科研诚信问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工作内容之一,提升各部门对科研诚信的重视程度。各科研活动有关单位要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并记入信用报告。对数据获取难度较大的失信行为统计,当以自查结果为主,避免对正常科学研究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其次,要依靠媒体力量,对科研诚信的反面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发挥警示作用。对坚守科研诚信的正面案例加强宣传推广,树立典型模范。第三,要加强信用信息在地方科研活动中的运用(如项目申报、人才评选等),确保信用状况良好的科研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得到优先考虑。最后,要进一步丰富科研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例如可与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结合,为信用状况良好的科研人员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提供信贷便利。
第五、推动基于信用信息的新型监管模式。目前国家层面已就科研诚信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但部分政策在地方未得到妥善落实。科研诚信问题在地方层面主要由教委和科技局负责。但相关治理又离不开专业学会、企业、出版单位等诸多部门的共同努力。在缺乏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的情况下,各地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制度无法有效建立,难以全力推进科研诚信治理。另一方面,不少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的诚信建设机构职能虚化,缺乏具备学术治理相关资质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在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方面也存在迁就、包庇、不敢揭短的现象。因此,建议在科研活动全链条过程中都应当考虑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包括:强化事前信用预警;基于信用信息报告定期提醒轻微失信主体,明确科研信用修复期限、程序和方法,从而避免因诚信问题影响后续研究活动。其次,推动事中分类监管;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科研信用状况对相关单位组织的项目申报、奖项评比、人才聘用等活动进行分类监管,重点核查程序是否公开、标准是否合理、过程是否透明。最后,实施事后持续评估;对已颁发的重大奖项、已结项的重大项目、已授予的人才称号进行事后评估,准确评价其综合成效,将结果记入科研信用报告,从而促使学术资源投入取得应有效果。
科研诚信是营造公正性、可信性、原创性科研生态从而强化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只有充分重视以诚信文化为基础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科研水平迈向新的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