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未成年人等5种情形,从重罚!“两高一部”出台指导意见,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严惩5种网暴情形
■ 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暴
■ 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网暴
■ 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
■ 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暴
网络暴力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有的造成受害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并于9月25日向社会公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了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组织“水军”“打手”,编造“涉性”话题等实施网暴违法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5种情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惩治借机恶意营销炒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对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后,借机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也往往随之而来,这一现象引发了社会关注。《意见》明确,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意见》明确,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意见》同时要求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对于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