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和个人需回避
华龙网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六章,共56条,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为主线,重点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提供法制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潘登介绍,针对司法鉴定可能存在的争议,该条例根据重庆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在延续原条例关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规定为“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内工作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良好、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同时,明确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的条件,即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咨询意见。
为保障司法鉴定公平公正,条例还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回避规定。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设立组织是所涉案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与所涉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所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曾经参加本案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曾经作为专家为本案提供过咨询意见或者被聘请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