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等候时间不超过三小时
华龙网讯(记者 赵紫东)9月27日举行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通航建筑运行单位要缩短船舶过闸时间,提高使用效率,船舶等候时间不超过三小时。
修订后的《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共7章46条,重点从制度建设、深化改革、职责划分、强化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随着我市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航道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面临通航建筑物通过能力不足、航道建设投入不足等困难。本次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重点围绕确保航道运行安全绿色,保障水路运输畅通高效。
高效服务方面,新版条例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为过往船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缩短船舶过闸时间,提高通航建筑物使用效率,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在通航建筑物能够满足正常运行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船舶每满一闸通行一次。但船舶等候过闸时间超过三小时、未满一闸的,应当放行。船舶等候过闸时间从第一艘船舶等候时间起算。
制度设计方面,规定不属于航道工程建设的航道养护不办理环评、洪评等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对通航河流因设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无法实施航道养护保障航道通航安全的,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处理,并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对因船舶数量增加、长时间滞留等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需要上游水工程加大下泄流量的,建立了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配合的应急协调处理机制。
规范航道相关生产上,新版条例规定航道建设、养护产生的疏浚砂(含土、卵石等),除项目自用外,由航道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利用、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者个人自行销售。
此外,新版条例还在探索建立航道管理区域协同机制上下功夫,新增“区域协作”专章,明确了航道区域协同发展沟通协调和联合调度机制、协同规划航道、统筹航道建设时序、协调航道养护标准、加强航道执法协作等区域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