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乱扔垃圾被视频曝光,反告名誉权受损?法院:驳回!

小区内乱扔垃圾被视频曝光,反告名誉权受损?法院:驳回!

来源:上游新闻2023-10-17

在小区内违反规定乱扔垃圾被曝光,是否损害名誉权?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因带女儿在小区不按规定丢放垃圾,被业委会成员在业主群中视频曝光,她认为此举侵害了自己及女儿的名誉权,诉至法院后被驳回。

郭梅(化名)家住南岸一小区,今年5月初,她所在小区业主群内有业主发出两张小区10栋楼外的景观垃圾箱(非生活垃圾分类箱)旁堆有大量垃圾照片,并指出经常有人在该处违规扔垃圾,要求查监控。群内的小区业委会成员周刚(化名)看到后回复:“已转物业查监控。”

随后,周刚在群内发布了两段监控视频,视频内容涉及郭梅将三袋垃圾丢在了垃圾箱旁,旁边跟随着一名女童。视频里,还有郭梅和女童的正面照。

视频发布后,郭梅在群内表示不满,认为周刚未将她与未成年女儿的视频打码就发至有400多名成员的业主群中,侵犯了二人的名誉权。

于是,郭梅母女将周刚、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诉至南岸法院,要求三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及维权成本合理开支6000元。

南岸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10栋负一楼车库入口设有四个生活垃圾分类箱,小区业委会制定的小区管理规约明确规定,小区内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乱丢垃圾。有上述行为发生时,业主有权举报、投诉,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进行小区内通报。该管理规约根据相关规定已进行备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本案中,周刚作为小区业委会委员,以业委会的名义向物业公司调取监控视频并发至业主群内,是为小区公共利益而履行舆论监督行为。

虽然,周刚将视频未经打码便径行发出确有不当之处,但该视频是公共场所拍摄,并未涉及二原告隐私,且周刚未捏造、歪曲事实和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二原告的名誉,被告的行为未侵害二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向业委会提供乱丢垃圾监控视频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郭梅母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绿色原则”,每个公民都应遵守。

本案中,郭梅随意将垃圾丢在垃圾箱旁的行为本属不文明行为,若不允许他人评判、批评,则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郭梅作为一名母亲,更应以身作则,教育和引导女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践行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徐晴 孙利东

无障碍
推荐 | 要闻 重庆 两江评 | 区县 教育 文艺 | 健康 财经 生活 | 问政 汽车 直播 | 政法 视听 专题 | 鸣家 史家 旅游 | 房产 国企 原创 | 应急 信用 新闻发布
  • 站内
站内
分享
新浪微博
微信

小区内乱扔垃圾被视频曝光,反告名誉权受损?法院:驳回!

2023-10-17 10:52:17 来源:

在小区内违反规定乱扔垃圾被曝光,是否损害名誉权?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因带女儿在小区不按规定丢放垃圾,被业委会成员在业主群中视频曝光,她认为此举侵害了自己及女儿的名誉权,诉至法院后被驳回。

郭梅(化名)家住南岸一小区,今年5月初,她所在小区业主群内有业主发出两张小区10栋楼外的景观垃圾箱(非生活垃圾分类箱)旁堆有大量垃圾照片,并指出经常有人在该处违规扔垃圾,要求查监控。群内的小区业委会成员周刚(化名)看到后回复:“已转物业查监控。”

随后,周刚在群内发布了两段监控视频,视频内容涉及郭梅将三袋垃圾丢在了垃圾箱旁,旁边跟随着一名女童。视频里,还有郭梅和女童的正面照。

视频发布后,郭梅在群内表示不满,认为周刚未将她与未成年女儿的视频打码就发至有400多名成员的业主群中,侵犯了二人的名誉权。

于是,郭梅母女将周刚、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诉至南岸法院,要求三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及维权成本合理开支6000元。

南岸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10栋负一楼车库入口设有四个生活垃圾分类箱,小区业委会制定的小区管理规约明确规定,小区内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乱丢垃圾。有上述行为发生时,业主有权举报、投诉,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进行小区内通报。该管理规约根据相关规定已进行备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本案中,周刚作为小区业委会委员,以业委会的名义向物业公司调取监控视频并发至业主群内,是为小区公共利益而履行舆论监督行为。

虽然,周刚将视频未经打码便径行发出确有不当之处,但该视频是公共场所拍摄,并未涉及二原告隐私,且周刚未捏造、歪曲事实和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二原告的名誉,被告的行为未侵害二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向业委会提供乱丢垃圾监控视频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郭梅母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绿色原则”,每个公民都应遵守。

本案中,郭梅随意将垃圾丢在垃圾箱旁的行为本属不文明行为,若不允许他人评判、批评,则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郭梅作为一名母亲,更应以身作则,教育和引导女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践行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徐晴 孙利东

亲爱的用户,“重庆”客户端现已正式改版升级为“新重庆”客户端。为不影响后续使用,请扫描上方二维码,及时下载新版本。更优质的内容,更便捷的体验,我们在“新重庆”等你!
看天下
[责任编辑: 杜漩 ]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精彩视频
版权声明:
联系方式: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60367951
①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授权华龙网,在互联网上使用、发布、交流集团14报1刊的新闻信息。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任何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或“来源:华龙网-重庆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龙网”的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版权属华龙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③ 华龙网及其客户端标明非华龙网的确定来源或未标注华龙网LOGO、名称、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非原创作品。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华龙网联系,联系邮箱:cqnewszbs@163.com。
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