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拟将逃票等行为按最高票价十倍收取票款
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交通局起草了《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拟将逃票等行为按最高票价十倍收取票款

来源:华龙网2023-10-25
截屏2023-10-25 22.02.13

华龙网讯(首席记者 董进)距离2011年6月1日《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正式施行已过去12年。在此期间,重庆轨道交通飞速发展。截至目前,重庆轨道运营里程已突破500公里。

10月25日,记者从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活动,保护轨道交通安全,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交通局起草了《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条例》有哪些调整?记者针对市民热议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11月25日前发送意见至邮箱826981428@qq.com。

新增

——设置工程安全保护区标志

《条例》提出,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应当设置工程安全保护区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设置和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运营单位有权阻止携带危险品乘客进站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条例》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明示公安机关规定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

按照《条例》,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调整

——逃票等行为将按最高票价十倍收取票款

在此前版本中,乘客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将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而在此次《条例》中,逃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票卡乘车的,没收票卡,由运营单位按线网最高票价十倍收取票款,并将相关违法行为适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增加多项禁止影响运营安全行为

此次《条例》还增加多项禁止影响运营安全行为。

包括:翻越或毁坏轨道交通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或通道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在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禁止推销产品、卖艺等影响运营秩序行为

在禁止运营秩序方面,《条例》也有多项调整,比如,将禁止乞讨、卖艺增加为禁止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禁止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禁止大声喧哗、吵闹以及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此外,《条例》将禁止携带活畜禽和猫、狗等宠物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厢内,调整为禁止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或者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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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拟将逃票等行为按最高票价十倍收取票款

2023-10-25 22:49:40 来源:
截屏2023-10-25 22.02.13

华龙网讯(首席记者 董进)距离2011年6月1日《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正式施行已过去12年。在此期间,重庆轨道交通飞速发展。截至目前,重庆轨道运营里程已突破500公里。

10月25日,记者从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活动,保护轨道交通安全,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交通局起草了《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条例》有哪些调整?记者针对市民热议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11月25日前发送意见至邮箱826981428@qq.com。

新增

——设置工程安全保护区标志

《条例》提出,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应当设置工程安全保护区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设置和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运营单位有权阻止携带危险品乘客进站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条例》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明示公安机关规定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

按照《条例》,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调整

——逃票等行为将按最高票价十倍收取票款

在此前版本中,乘客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将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而在此次《条例》中,逃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票卡乘车的,没收票卡,由运营单位按线网最高票价十倍收取票款,并将相关违法行为适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增加多项禁止影响运营安全行为

此次《条例》还增加多项禁止影响运营安全行为。

包括:翻越或毁坏轨道交通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或通道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在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禁止推销产品、卖艺等影响运营秩序行为

在禁止运营秩序方面,《条例》也有多项调整,比如,将禁止乞讨、卖艺增加为禁止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禁止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禁止大声喧哗、吵闹以及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此外,《条例》将禁止携带活畜禽和猫、狗等宠物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厢内,调整为禁止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或者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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