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拍下奔驰车遭毁约,卖家仅赔5分钱,法律怎么看?
近日,“1元拍下奔驰进口轿车却遭毁约”话题登上多个平台热搜,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1元拍下奔驰车遭毁约,卖家仅赔5分钱,法律怎么看?

来源:法治日报2023-10-26

近日,“1元拍下奔驰进口轿车却遭毁约”话题登上多个平台热搜,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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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湖南长沙的张先生以1元的起拍价,拍下了一辆市场估价约12万元的进口奔驰二手车。然而拍卖公司却以价格不符合车主心理预期为由,要求张先生撤销拍卖,并表示只能按照拍卖价格的5%进行赔付,也就是5分钱。对于这样的赔偿方案,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近日,有媒体记者尝试联系该公司了解情况。拍卖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笔拍卖订单要做违约毁拍处理,是因为车主不能接受成交价格而违约。平台规定的违约赔偿是拍卖价格的百分之五,最低赔偿300元。拍卖规则是无底价无上限起拍,但拍中后买家和卖家要双方确认,确认过程中有一方违约,就毁拍订单作废,毁约方赔偿对方违约金。“已经和委托方还有竞买方(张先生)联系,具体内容下周官方会进行回复”。

当媒体记者问到拍卖的是中标资格还是车辆时,该工作人员同样表示“以官方回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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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先生提供给媒体的拍卖资料中,没有看到任何有关“中标资格”的信息。在“标的物介绍”中,是车辆的行驶证和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两张图片。“标的物属性”一栏中,对车辆的相关情况做了具体说明,并提供了车辆实拍图片。在“竞买公告”里,详细列举了竞价方式、竞买人条件、移交流程、付款事项、特别提醒等内容。

此事引起众多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质疑拍卖公司此举违背“契约精神”;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该行为是为了博眼球、赚流量;另外,也有不少网友支持张先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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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拍卖公司以“1元起拍”的方式拍卖价值远高于1元的商品,算不算消费欺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拍卖成立吗?卖方只愿意支付5分钱违约金是否合理?法律上对违约金如何规定?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又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娟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1、拍卖公司以“1元起拍”的方式拍卖价值远高于1元的商品,算不算消费欺诈?

拍卖公司以多少元起拍商品,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故拍卖公司可自行设置起拍价格。《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但由于本案不属于网络司法拍卖,故该规定对本案中的拍卖公司无约束力。因此,该拍卖公司不构成消费欺诈。

2、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拍卖成立吗?

该拍卖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公司通过拍卖公告的方式发出“1元起拍”,同时也明确公示了拍卖物的详细信息以及拍卖价格。因此,载明拍卖物具体信息以及拍卖方式和价格的拍卖公告属于要约,买家的应价行为属于承诺,该合同成立。拍卖公司若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需证明自己存在重大误解,否则便无权撤销合同。

3、卖方只愿意支付5分钱违约金是否合理?法律上对违约金如何规定?

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合同履行后买方可以获得汽车,因此,卖方只愿意支付5分钱违约金不合理,卖方应当继续履行交付汽车的义务;若卖方履行合同不能,则还应当向买方就汽车的价值进行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张某与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也指出,“一些网络经营者出于营销等目的,采取1元底价甚至0元底价的竞拍方式吸引消费者,有时出现竞拍成交价明显低于商品市场价,经营者因此不愿履行发货义务的情况。对于此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经营者承担继续履行发货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营者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应当向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该典型案例指出,经营者若已将案涉拍品卖给他人,那么属于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合同,导致消费者失去了以竞拍价获得拍品的机会,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竞拍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损失,弥补了消费者的损害,同时也符合损失认定的可预见性规则,妥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今后遇到此类情况,首先应当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二次销售,避免诉讼胜诉但是无法取得车辆的结果。

同时,消费者在参与拍卖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拍卖须知以及拍卖标的的详细信息。本案中的此类情况,其实更加类似于广告,如果仅以低成本的代价违约,势必造成不公平,从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从广告法角度看属于广告欺诈,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作者|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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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拍下奔驰车遭毁约,卖家仅赔5分钱,法律怎么看?

2023-10-26 09:36:31 来源:

近日,“1元拍下奔驰进口轿车却遭毁约”话题登上多个平台热搜,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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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湖南长沙的张先生以1元的起拍价,拍下了一辆市场估价约12万元的进口奔驰二手车。然而拍卖公司却以价格不符合车主心理预期为由,要求张先生撤销拍卖,并表示只能按照拍卖价格的5%进行赔付,也就是5分钱。对于这样的赔偿方案,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近日,有媒体记者尝试联系该公司了解情况。拍卖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笔拍卖订单要做违约毁拍处理,是因为车主不能接受成交价格而违约。平台规定的违约赔偿是拍卖价格的百分之五,最低赔偿300元。拍卖规则是无底价无上限起拍,但拍中后买家和卖家要双方确认,确认过程中有一方违约,就毁拍订单作废,毁约方赔偿对方违约金。“已经和委托方还有竞买方(张先生)联系,具体内容下周官方会进行回复”。

当媒体记者问到拍卖的是中标资格还是车辆时,该工作人员同样表示“以官方回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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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先生提供给媒体的拍卖资料中,没有看到任何有关“中标资格”的信息。在“标的物介绍”中,是车辆的行驶证和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两张图片。“标的物属性”一栏中,对车辆的相关情况做了具体说明,并提供了车辆实拍图片。在“竞买公告”里,详细列举了竞价方式、竞买人条件、移交流程、付款事项、特别提醒等内容。

此事引起众多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质疑拍卖公司此举违背“契约精神”;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该行为是为了博眼球、赚流量;另外,也有不少网友支持张先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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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拍卖公司以“1元起拍”的方式拍卖价值远高于1元的商品,算不算消费欺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拍卖成立吗?卖方只愿意支付5分钱违约金是否合理?法律上对违约金如何规定?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又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娟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1、拍卖公司以“1元起拍”的方式拍卖价值远高于1元的商品,算不算消费欺诈?

拍卖公司以多少元起拍商品,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故拍卖公司可自行设置起拍价格。《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但由于本案不属于网络司法拍卖,故该规定对本案中的拍卖公司无约束力。因此,该拍卖公司不构成消费欺诈。

2、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拍卖成立吗?

该拍卖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公司通过拍卖公告的方式发出“1元起拍”,同时也明确公示了拍卖物的详细信息以及拍卖价格。因此,载明拍卖物具体信息以及拍卖方式和价格的拍卖公告属于要约,买家的应价行为属于承诺,该合同成立。拍卖公司若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需证明自己存在重大误解,否则便无权撤销合同。

3、卖方只愿意支付5分钱违约金是否合理?法律上对违约金如何规定?

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合同履行后买方可以获得汽车,因此,卖方只愿意支付5分钱违约金不合理,卖方应当继续履行交付汽车的义务;若卖方履行合同不能,则还应当向买方就汽车的价值进行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张某与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也指出,“一些网络经营者出于营销等目的,采取1元底价甚至0元底价的竞拍方式吸引消费者,有时出现竞拍成交价明显低于商品市场价,经营者因此不愿履行发货义务的情况。对于此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经营者承担继续履行发货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营者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应当向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该典型案例指出,经营者若已将案涉拍品卖给他人,那么属于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合同,导致消费者失去了以竞拍价获得拍品的机会,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竞拍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损失,弥补了消费者的损害,同时也符合损失认定的可预见性规则,妥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今后遇到此类情况,首先应当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二次销售,避免诉讼胜诉但是无法取得车辆的结果。

同时,消费者在参与拍卖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拍卖须知以及拍卖标的的详细信息。本案中的此类情况,其实更加类似于广告,如果仅以低成本的代价违约,势必造成不公平,从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从广告法角度看属于广告欺诈,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作者|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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