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评线】渝论 | 让执法监管更精准更高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事关民生和监管部门,每一次都引起关注。去年8月,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此次再次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其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这也对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涉及部门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助于这些部门的执法和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改进。
取消罚款事项,减少对行为人的罚款,是在梳理执法事项基础上的一次再清理,但取消罚款事项并不是取消相关行为人的责任及监管职责。取消罚款,让行为人减少了经济负担,但行为人的应尽义务和监管者应履行的职责并没有随之取消,监管者的替代措施更切合实际。
比如,取消了对父母或者监护人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行为的罚款,取而代之的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的行为,不能一罚了之,限期让适龄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才是目的。取消这项意义不大的罚款,有助于相关部门监管前置,而不是把重点工作放在罚款上。
调整罚款事项,是对原来以罚款处理的事项,明确更具体、更恰当、更可行的监管措施。例如,对未经批准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将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什么情况采取取缔措施,什么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情况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怎么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怎么罚款,都在《出版管理条例》中有细化规则。
此次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突出了监管方式与时俱进的要求,能够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责任,不断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性和准确性,严肃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问题,使公众生活环境和营商环境都有质的提升。
作者:卞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