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发展迎更大力度司法保护
《最高法意见》强调既要以司法手段推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诚信履约,也要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民企发展迎更大力度司法保护

来源:法治网2023-12-08

“通过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帮助和引导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风险尚未外溢的情况下,不随意、过度介入,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检意见》)。

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如何贯彻文件精神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司法保障?如何与时俱进把握相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

坚持法治思维

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常面临着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情况,特别是刑事手段的不当介入将会给企业带来极大风险,甚至影响企业生存。

前不久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要求,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为此,《最高检意见》对非法集资类、贷款类等常见涉企犯罪,需要综合考虑的主客观因素作出提示性规定。如,想要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就需严格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宽严相济是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基本政策导向和重要工作要求。”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指出,在办案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特点,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只有严格‘依法’才能真正做实‘平等’,促进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表示,在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民企发展状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特别是考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骨干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尽可能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近10年来,民营企业数量持续提升,占比增至93.3%,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是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最高法意见》强调既要以司法手段推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诚信履约,也要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精准开展监督

2017年底,最高法决定对张文中、顾雏军、江苏牧羊集团等3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并依法改判,传递出人民法院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强烈信号,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民营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治理结构中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统一,企业运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主。2017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56件361人。2017年以来,最高法相继发布10批95个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形成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常态化司法保护机制。

“敢不敢纠错、能不能纠错,体现着司法者坚守公平正义的勇气和担当,也体现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期待。”最高法审监庭庭长胡仕浩说,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案件,要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以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胡仕浩表示,审监庭内部从2018年就成立了刑事重案组和产权案件审判组,建立了重大刑事再审案件和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工作台账,目前正在开展全国法院涉产权申诉再审案件专项评查,还将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再审案件的提审、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指导,防止程序空转。

围绕“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最高检意见》明确强调,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纠正错误生效裁判、调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表示,民事检察部门将结合贯彻落实《最高检意见》,高质效依法办理涉民营经济合同纠纷类生效裁判监督、涉民营经济公司类纠纷裁判结果监督等4类案件,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范社会经济交易秩序,提振民营企业预期信心,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治罪治理并重

《最高法意见》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此外,《最高法意见》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落细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司法理念,增强实质性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的成效。“坚决防止因‘程序空转’加重民营企业诉累。”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目前,最高法已经成立专门工作组,研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将案件处理和企业救治工作有机融合,通过办理一案,实现规范一行、教育一片的效果。

据了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提出明确要求。对此,《最高检意见》专门强调“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明确要求“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高景峰介绍说,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实践,“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基本框架初具,以“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为特征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已经建立并实质化、专业化运行。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7815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5527件。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合规案件中,坚持与第三方机制相互融通,对整改合规的2898家企业、6102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另有136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要会同法院加强实践探索和研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企业合规改革的企业类型、案件范围、适用阶段、程序环节,拓展制度适用空间,充分释放改革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积极作用。”针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张晓津如是说。

(董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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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发展迎更大力度司法保护

2023-12-08 05:28:59 来源:

“通过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帮助和引导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风险尚未外溢的情况下,不随意、过度介入,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检意见》)。

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如何贯彻文件精神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司法保障?如何与时俱进把握相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

坚持法治思维

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常面临着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情况,特别是刑事手段的不当介入将会给企业带来极大风险,甚至影响企业生存。

前不久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要求,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为此,《最高检意见》对非法集资类、贷款类等常见涉企犯罪,需要综合考虑的主客观因素作出提示性规定。如,想要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就需严格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宽严相济是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基本政策导向和重要工作要求。”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指出,在办案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特点,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只有严格‘依法’才能真正做实‘平等’,促进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表示,在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民企发展状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特别是考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骨干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尽可能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近10年来,民营企业数量持续提升,占比增至93.3%,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是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最高法意见》强调既要以司法手段推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诚信履约,也要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精准开展监督

2017年底,最高法决定对张文中、顾雏军、江苏牧羊集团等3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并依法改判,传递出人民法院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强烈信号,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民营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治理结构中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统一,企业运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主。2017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56件361人。2017年以来,最高法相继发布10批95个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形成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常态化司法保护机制。

“敢不敢纠错、能不能纠错,体现着司法者坚守公平正义的勇气和担当,也体现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期待。”最高法审监庭庭长胡仕浩说,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案件,要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以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胡仕浩表示,审监庭内部从2018年就成立了刑事重案组和产权案件审判组,建立了重大刑事再审案件和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工作台账,目前正在开展全国法院涉产权申诉再审案件专项评查,还将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再审案件的提审、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指导,防止程序空转。

围绕“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最高检意见》明确强调,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纠正错误生效裁判、调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表示,民事检察部门将结合贯彻落实《最高检意见》,高质效依法办理涉民营经济合同纠纷类生效裁判监督、涉民营经济公司类纠纷裁判结果监督等4类案件,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范社会经济交易秩序,提振民营企业预期信心,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治罪治理并重

《最高法意见》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此外,《最高法意见》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落细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司法理念,增强实质性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的成效。“坚决防止因‘程序空转’加重民营企业诉累。”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目前,最高法已经成立专门工作组,研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将案件处理和企业救治工作有机融合,通过办理一案,实现规范一行、教育一片的效果。

据了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提出明确要求。对此,《最高检意见》专门强调“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明确要求“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高景峰介绍说,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实践,“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基本框架初具,以“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为特征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已经建立并实质化、专业化运行。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7815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5527件。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合规案件中,坚持与第三方机制相互融通,对整改合规的2898家企业、6102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另有136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要会同法院加强实践探索和研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企业合规改革的企业类型、案件范围、适用阶段、程序环节,拓展制度适用空间,充分释放改革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积极作用。”针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张晓津如是说。

(董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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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诗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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