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规定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单车、电摩集中充电场所
华龙网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今(28)日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
在二次审议稿中,新增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规定。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明确,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场地上,二次审议稿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