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发出重庆市首份罚金减免裁定
11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罚金减免办理流程(试行)》。

江津法院发出重庆市首份罚金减免裁定

来源:华龙网2023-11-29
执行法官向刘某某送达裁定书。华龙网记者 余志斌 摄
执行法官向刘某某送达裁定书。华龙网记者 余志斌 摄

华龙网讯(记者 余志斌)11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罚金减免办理流程(试行)》,并发出全市首份罚金减免裁定,免除被执行人刘某某罚金8万元。

江津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化雨介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对罚金的减免作出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上述“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情形,一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的;二是指罪犯因患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罚金减免申请由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办理。

“前述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上明确了罚金减免适用的情形以及管辖,但相关法律暂未对罚金减免办理的具体流程予以明确,如谁来申请,必要的证据材料有哪些,是否依职权调取证据,是否必须合议,是否须经审委会讨论等事项。”王化雨介绍。

江津法院出台的《流程》共计17条,从罚金减免申请的受理范围、申请人范围、申请方式、必要证据材料、审判组织、审查方式、办理期限、监督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的出台源自江津法院11月初受理的刘某某减免罚金申请。

据悉,刘某某因触犯刑法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万元,因逾期未缴纳罚款被移送执行。当时,因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江津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前,刘某某向江津法院提交免缴罚金申请。江津法院执行法官适用罚金减免机制对刘某某减免罚金申请进行审查,通过走访调查,查明刘某因患重度尿毒症,确已丧失劳动能力,属于法律规定的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符合罚金减免的条件。完成上述审核并经过相关流程后,执行法官作出了裁定,免除刘某某罚金8万元。

现场,执行法官向刘某某送达裁定书,并现场解除了对刘某某的执行强制措施。刘某某表示:“非常感激江津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以人为本,罚金的免除减轻了我的心理负担,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给了我回归社会的信心与勇气。”

无障碍
推荐 | 要闻 重庆 两江评 | 区县 教育 文艺 | 健康 财经 生活 | 问政 汽车 直播 | 政法 视听 专题 | 鸣家 史家 旅游 | 房产 国企 原创 | 应急 信用 新闻发布
  • 站内
站内
分享
新浪微博

江津法院发出重庆市首份罚金减免裁定

2023-11-29 15:38:46 来源:
执行法官向刘某某送达裁定书。华龙网记者 余志斌 摄
执行法官向刘某某送达裁定书。华龙网记者 余志斌 摄

华龙网讯(记者 余志斌)11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罚金减免办理流程(试行)》,并发出全市首份罚金减免裁定,免除被执行人刘某某罚金8万元。

江津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化雨介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对罚金的减免作出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上述“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情形,一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的;二是指罪犯因患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罚金减免申请由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办理。

“前述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上明确了罚金减免适用的情形以及管辖,但相关法律暂未对罚金减免办理的具体流程予以明确,如谁来申请,必要的证据材料有哪些,是否依职权调取证据,是否必须合议,是否须经审委会讨论等事项。”王化雨介绍。

江津法院出台的《流程》共计17条,从罚金减免申请的受理范围、申请人范围、申请方式、必要证据材料、审判组织、审查方式、办理期限、监督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的出台源自江津法院11月初受理的刘某某减免罚金申请。

据悉,刘某某因触犯刑法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万元,因逾期未缴纳罚款被移送执行。当时,因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江津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前,刘某某向江津法院提交免缴罚金申请。江津法院执行法官适用罚金减免机制对刘某某减免罚金申请进行审查,通过走访调查,查明刘某因患重度尿毒症,确已丧失劳动能力,属于法律规定的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符合罚金减免的条件。完成上述审核并经过相关流程后,执行法官作出了裁定,免除刘某某罚金8万元。

现场,执行法官向刘某某送达裁定书,并现场解除了对刘某某的执行强制措施。刘某某表示:“非常感激江津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以人为本,罚金的免除减轻了我的心理负担,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给了我回归社会的信心与勇气。”

亲爱的用户,“重庆”客户端现已正式改版升级为“新重庆”客户端。为不影响后续使用,请扫描上方二维码,及时下载新版本。更优质的内容,更便捷的体验,我们在“新重庆”等你!
看天下
[责任编辑: 刘艳 ]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精彩视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