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论】青年说 | 男子向失主索要千元“好处费”:莫让行善变了味
近日,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在餐馆用餐时,将手机落在取餐处,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称,想拿回手机需支付2000元,并威胁“不给钱就刷机”。女子报警求助后,警方表示无权强制要求男子归还手机,建议失主到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对方要回手机。
东西丢了,被人捡了,失主要求归还,并为自己的“冒失”付出一点代价,这本无可厚非。但捡手机者向没有经济收入的大学生索取两千块赎金,并加以威胁,就让事情变了味。
有网友说,“一件助人为乐的好事,因为一个‘贪’字变了味。”而笔者认为,做好事不图回报是比较高尚的,并不能要求所有人都做到,但在索取回报时也应当考虑失主的经济状况,失主无力支付报酬,也不应该强求,更不应该借此侵占他人财物。让一件好事变成了涉嫌违法的行为。
该男子曾提出了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是要求失主向其支付两千元的酬金,二是他向失主支付两千元,买下这个手机。而这个手机的价值是远超两千元的。这种爱占小便宜的心态,造成了矛盾的发生,该名男子非常清楚这个手机的价值,两千元差不多是这部手机市场价的三分之一。该男子甚至知道手机里有失主过世亲人的照片后,以此作为要挟,让失主尽快支付酬金。也因此,他虽然帮失主捡到了手机,但是心中的“小算盘”让他背负上了骂名,本应是一件行善积德的好事,变成了赤裸裸的要挟。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从个人层面上来说,当别人捡到遗失物时,作为失主可以付一些感谢费,但是这些本应是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失主无力支付其索要的报酬时,可以麻烦警察从中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再走民诉的流程。当然如果对方主动归还物品,失主也不能让人家“用爱发电”,应该用适当的回报对此行为表示肯定。从社会层面上来说,我们提倡拾金不昧,不图回报的良好品德,以增加人们的幸福感,营造民风淳朴的良好氛围。
存善心,行善事。帮助他人的人本应不图回报,而被帮助的人也应对助人者做出“肯定”的回应。良好的社会风尚需大家共同努力,实现人人都感到幸福的社会。
作者:陈腾濠 (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