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院退休教师侵权学生作品”案一审判决:公开道歉,赔偿十万
12月8日,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从“湖北美院退休教师侵权学生雕塑作品”一案当事人陈亮处获悉,该案已于近日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黄勇被判侵权,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相关侵权作品《春》,并于30日内在报纸、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向原告陈亮公开道歉,且须支付10万元赔偿金。
今年2月28日,羊城晚报曾报道过此案,引发社会关注。此后黄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曾为陈亮的“等大女人体”雕塑作品提供指导,并辩解称“动了一刀也是新作品,跟陈亮的不是同一件”。

羊城晚报记者查看陈亮提供的判决书发现该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一、“等大女人体”雕塑是否构成作品;二、“等大女人体”雕塑的作者;三、《春》是否对“等大女人体”雕塑构成侵权;四、若侵权行为成立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认为,“等大女人体”雕塑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表达方式及观察能力、雕刻能力,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性的要求,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黄勇对陈亮的创作过程提供了足以影响作品观点表达的创意指导,且若仅仅是观点上的咨询意见,不视为创作劳动,黄勇无法据此成为陈亮“等大女人体”雕塑作品的合作作者,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法院认为,从涉案两个雕塑的比对结果来看,《春》与“等大女人体”在人物整体造型、动态呈现上基本一致,不符合法律意义上对于独创性最低限度的要求,无法体现出区别于陈亮作品而具有黄勇本人新的独创性表达。故黄勇的《春》与陈亮的“等大女人体”雕塑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陈亮作品的另一种重现,应认定为陈亮作品的复制件。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陈亮“等大女人体”雕塑作品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雕塑《春》并撤销相关网络宣传;二、被告黄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湖北日报》、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向原告陈亮公开致歉;三、被告黄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亮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100000 元;四、驳回原告陈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结果,陈亮表示认可。陈亮称被告黄勇仍未与其联系,黄勇是否会继续上诉还未可知。
文 |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隽杰
图 | 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