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哥讲条例】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解读】本条是关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实践中,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种类较多,一般包括:1.违规一次性补缴;2.违规提前退休;3.冒领死亡人员社保待遇;4.企业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5.个人骗领、冒领失业保险待遇;6.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骗取基金;7.违规参保等。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主体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一是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并处罚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同时应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暂停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三是吊销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是一种资格罚,又称能力罚,吊销执业资格即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就不能从事某种特定行为。我国实行医师执业资格制度,对于参与骗保的,本条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医师的,应当吊销其执业资格,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一般应当本着“谁授予谁吊销”的原则,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