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涉罪人员亲属权利?人大法工委叫停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报告明确,违法犯罪行为人罪责自担,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

限制涉罪人员亲属权利?人大法工委叫停

来源:扬子晚报2023-12-31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报告明确,违法犯罪行为人罪责自担,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

报告明确指出,地方机构限制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也不符合宪法中有关公民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法工委已督促废止此类通告,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

对这一叫停、“刹车”动作,应该如何理解?

“连坐”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报告中的案例指出,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应予停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连坐”性质的规定并不鲜见

为何要叫停“连坐”?回溯媒体报道,这一动作具有其深厚的现实基础,也是对变动中社会实情的积极回应。

例如,2018年6月,河南信阳罗山县打击盗窃民航旅客财物专项行动办公室就曾发布过一则“连坐”式通告,其内容涉及“株连三代人”“飞天大盗之家”等字眼,引起网民批评后有关部门道歉并撤回通告。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宪法教研室主任王建文亦提及,近期在打击境外电诈案件时,部分地区的基层执法人员为呼吁电诈人员回国投案,便使用了“连坐”式的手段予以施压。即在通告中以“子女须回户籍地入学”“直系亲属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时从严把关”等条文“威慑”犯罪人员。

此外,在家暴情形中,这一情况变得更为复杂。有受害者因顾虑子女政审问题而不敢举报施暴的配偶,成为一种执法中的特殊困境。济南市妇联的工作人员讲道,“有些派出所要给对方出具家暴告诫书时,女方可能会考虑别影响孩子,因为它有备案。”

短平快“连坐”手段存在破坏性

2023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曾就地方“连坐”性规定作出废除的呼告,引起热议。

周世虹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用‘连坐’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确实能降低治理成本,但它本质是一种懒政。”王建文认为,“连坐”式治理之所以对基层执法人员具有诱惑力,是因为从结果上看,它的确能在短期内收获良好成效。

例如,打击境外电诈人员面临重重跨国法律难题,而基层执法人员解题“工具箱”里可用的“工具”又不多,没有称手的“工具”,在破获案件的压力之下,他们便很容易突破既有的法律框架,而“创造性”地使用“连坐”这类短平快的手段,由此快速达到工作目标。

王建文提出,这类治理方式的破坏性在于,它将对整体法律制度造成伤害。“比如你一个地区可以这么做,那其他地区可不可以这么做?一旦扩大化执行,一旦长期延续下去,这对整个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大的破坏。”

限制“老赖”子女入读私立学校不属“连坐”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表示,对于合法公民在教育、就业和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的做法不符合宪法。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劳动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要限制剥夺合法公民享有的教育、就业、社保等权利都是违反宪法的。

原东峰指出,除了违反宪法外,这种做法还违背了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另外,刑法中也没有可以对罪犯的近亲属施加惩戒措施的规定。

此外,我国法院限制“老赖”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算是一种“连坐”规定吗?原东峰表示,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九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原东峰认为,这一限制“老赖”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规定不属于“连坐”,而是合法合理的措施。高收费私立学校,远超一般家庭的教育投入,并不属于必需。

原东峰指出,限制“老赖”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不会剥夺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而是允许其转到公立学校或者收费较低的私立学校。“老赖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还允许其对子女在教育上过度投入,过度消费,才属于法律漏洞,会削弱法律的权威,对于债权人也不公平,一般民众也无法接受。”

综合央视网、央视新闻、界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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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涉罪人员亲属权利?人大法工委叫停

2023-12-31 07:08:29 来源: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报告明确,违法犯罪行为人罪责自担,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

报告明确指出,地方机构限制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也不符合宪法中有关公民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法工委已督促废止此类通告,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

对这一叫停、“刹车”动作,应该如何理解?

“连坐”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报告中的案例指出,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应予停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连坐”性质的规定并不鲜见

为何要叫停“连坐”?回溯媒体报道,这一动作具有其深厚的现实基础,也是对变动中社会实情的积极回应。

例如,2018年6月,河南信阳罗山县打击盗窃民航旅客财物专项行动办公室就曾发布过一则“连坐”式通告,其内容涉及“株连三代人”“飞天大盗之家”等字眼,引起网民批评后有关部门道歉并撤回通告。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宪法教研室主任王建文亦提及,近期在打击境外电诈案件时,部分地区的基层执法人员为呼吁电诈人员回国投案,便使用了“连坐”式的手段予以施压。即在通告中以“子女须回户籍地入学”“直系亲属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时从严把关”等条文“威慑”犯罪人员。

此外,在家暴情形中,这一情况变得更为复杂。有受害者因顾虑子女政审问题而不敢举报施暴的配偶,成为一种执法中的特殊困境。济南市妇联的工作人员讲道,“有些派出所要给对方出具家暴告诫书时,女方可能会考虑别影响孩子,因为它有备案。”

短平快“连坐”手段存在破坏性

2023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曾就地方“连坐”性规定作出废除的呼告,引起热议。

周世虹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用‘连坐’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确实能降低治理成本,但它本质是一种懒政。”王建文认为,“连坐”式治理之所以对基层执法人员具有诱惑力,是因为从结果上看,它的确能在短期内收获良好成效。

例如,打击境外电诈人员面临重重跨国法律难题,而基层执法人员解题“工具箱”里可用的“工具”又不多,没有称手的“工具”,在破获案件的压力之下,他们便很容易突破既有的法律框架,而“创造性”地使用“连坐”这类短平快的手段,由此快速达到工作目标。

王建文提出,这类治理方式的破坏性在于,它将对整体法律制度造成伤害。“比如你一个地区可以这么做,那其他地区可不可以这么做?一旦扩大化执行,一旦长期延续下去,这对整个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大的破坏。”

限制“老赖”子女入读私立学校不属“连坐”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表示,对于合法公民在教育、就业和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的做法不符合宪法。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劳动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要限制剥夺合法公民享有的教育、就业、社保等权利都是违反宪法的。

原东峰指出,除了违反宪法外,这种做法还违背了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另外,刑法中也没有可以对罪犯的近亲属施加惩戒措施的规定。

此外,我国法院限制“老赖”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算是一种“连坐”规定吗?原东峰表示,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九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原东峰认为,这一限制“老赖”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规定不属于“连坐”,而是合法合理的措施。高收费私立学校,远超一般家庭的教育投入,并不属于必需。

原东峰指出,限制“老赖”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不会剥夺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而是允许其转到公立学校或者收费较低的私立学校。“老赖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还允许其对子女在教育上过度投入,过度消费,才属于法律漏洞,会削弱法律的权威,对于债权人也不公平,一般民众也无法接受。”

综合央视网、央视新闻、界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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