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哥讲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一经成立就应当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与登记管理机关共享的用人单位信息,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事项。
近年来,各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开办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营利性组织办理开办登记时,社保经办机构依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共享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注册信息,同步办理企业社保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社保登记进行管理。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可实现企业登记和员工参保登记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随着部门间数据共享力度的不断加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办理登记时也可以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条第二款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限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条,分别对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登记作出了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个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参照《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GB/T 35615-2022),办理参保登记业务。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港澳台居民和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分别依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