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施行将为依法保护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法治网2024-01-22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近日,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九章73条,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将为依法保护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条例》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落实到了具体条款之中。”哈尔滨鹏博普华科技公司董事长杨亚宁表示,《条例》的出台,在法规层面保障民营企业的权益,肯定民营经济的作用和地位,使民营企业与国企享受相同待遇。

《条例》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鼓励、支持、引导的原则,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体制机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坚持市场调节、依法规范、公平竞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获取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享受相关政策。将涉补贴资金的兑付程序和补贴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要体现市场公平性问题,现在很多国有企业在面对市场冲击和波动时,他们是不怕的。而民营企业则不然,可能因为一点波动就生存不下去。”黑龙江省松林林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松林参加《条例(草案修改稿)》座谈会时说出了心里的担忧。

为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到实处,《条例》明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排斥、限制或者歧视民营企业经济组织的条件。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预留一定的比例。

此外,《条例》对公共资源交易禁止性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明确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存、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结合实际鼓励创新创业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提升创业创新能力、人力资源保障等方面提质扩量增效,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在质量龙江建设中做强做优、转型升级,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特色。

为解决创业创新发展难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引用支持企业,提供创业信息和创业服务。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融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生态圈。

围绕投资促进与市场主体培育、创新驱动等方面,《条例》进一步固引导、强保障、破壁垒,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充分竞争领域最大限度发挥民营资本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与民营企业组织在资本融合、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此基础上,《条例》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特色产业进行招商的规定,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吸引优质企业等在本省投资,培育壮大民营经济组织。

为解决民营企业职称评定制度不健全及相关政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提升民营企业家素质,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

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徐燕表示:“《条例》的出台时机恰当,希望《条例》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难点热点问题,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吹氧助燃’。”

强化民营经济金融支持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金融服务民营经济专班,推荐金融服务小组,提供“一站式”金融管家服务、金融顾问,开展金融陪跑等服务,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公平对待的关心支持,同时也为民营企业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创造了条件。

针对民营经济组织“贷款难”“降低融资成本”等问题,《条例》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

在此基础上,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确定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同等的贷款利率和同等的贷款展期续期条件。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缩短放贷审批时限,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融资便利度。

同时,《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金融机构开放查询。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

《条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黑龙江省人大代表黄建萍表示,《条例》及时回应民营经济组织关切和利益诉求,精准制定实施各类金融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完善了融资支持政策制度,体现了加大对民营经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法治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针对民营经济组织强化法律服务和保障的呼声,《条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立法将民营经济法治服务措施予以固化,上升到法规层面,作为长期性的法律规范。

《条例》建立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制度,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民营经济组织面临“账款拖欠”“税收等领域执法不规范”“打官司难”等现实问题进行细化规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拖欠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的账款,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

“法治化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要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维护全省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在黑龙江省人大代表杨艳杰看来,《条例》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此外,《条例》规定,禁止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和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条例》还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相关内容。

(张冲 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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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24-01-22 05:17:29 来源: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近日,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九章73条,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将为依法保护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条例》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落实到了具体条款之中。”哈尔滨鹏博普华科技公司董事长杨亚宁表示,《条例》的出台,在法规层面保障民营企业的权益,肯定民营经济的作用和地位,使民营企业与国企享受相同待遇。

《条例》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鼓励、支持、引导的原则,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体制机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坚持市场调节、依法规范、公平竞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获取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享受相关政策。将涉补贴资金的兑付程序和补贴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要体现市场公平性问题,现在很多国有企业在面对市场冲击和波动时,他们是不怕的。而民营企业则不然,可能因为一点波动就生存不下去。”黑龙江省松林林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松林参加《条例(草案修改稿)》座谈会时说出了心里的担忧。

为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到实处,《条例》明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排斥、限制或者歧视民营企业经济组织的条件。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预留一定的比例。

此外,《条例》对公共资源交易禁止性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明确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存、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结合实际鼓励创新创业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提升创业创新能力、人力资源保障等方面提质扩量增效,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在质量龙江建设中做强做优、转型升级,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特色。

为解决创业创新发展难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引用支持企业,提供创业信息和创业服务。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融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生态圈。

围绕投资促进与市场主体培育、创新驱动等方面,《条例》进一步固引导、强保障、破壁垒,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充分竞争领域最大限度发挥民营资本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与民营企业组织在资本融合、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此基础上,《条例》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特色产业进行招商的规定,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吸引优质企业等在本省投资,培育壮大民营经济组织。

为解决民营企业职称评定制度不健全及相关政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提升民营企业家素质,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

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徐燕表示:“《条例》的出台时机恰当,希望《条例》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难点热点问题,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吹氧助燃’。”

强化民营经济金融支持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金融服务民营经济专班,推荐金融服务小组,提供“一站式”金融管家服务、金融顾问,开展金融陪跑等服务,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公平对待的关心支持,同时也为民营企业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创造了条件。

针对民营经济组织“贷款难”“降低融资成本”等问题,《条例》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

在此基础上,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确定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同等的贷款利率和同等的贷款展期续期条件。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缩短放贷审批时限,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融资便利度。

同时,《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金融机构开放查询。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

《条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黑龙江省人大代表黄建萍表示,《条例》及时回应民营经济组织关切和利益诉求,精准制定实施各类金融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完善了融资支持政策制度,体现了加大对民营经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法治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针对民营经济组织强化法律服务和保障的呼声,《条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立法将民营经济法治服务措施予以固化,上升到法规层面,作为长期性的法律规范。

《条例》建立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制度,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民营经济组织面临“账款拖欠”“税收等领域执法不规范”“打官司难”等现实问题进行细化规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拖欠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的账款,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

“法治化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要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维护全省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在黑龙江省人大代表杨艳杰看来,《条例》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此外,《条例》规定,禁止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和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条例》还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相关内容。

(张冲 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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