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视为赠与无需偿还,那转账的“520”“1314”呢?

微信红包视为赠与无需偿还,那转账的“520”“1314”呢?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1月21日晚间,#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冲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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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截图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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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法治日报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法官说法:“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话题下,不少网友评论称,“记住了以后只转账不发红包”“不是给我爸妈的红包,哪怕五块钱,全部转账”。也有人提出疑问,“红包有备注,若说明,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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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转账或红包中款项交付性质的区分认定

  山东高法此前曾发文科普称,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实践中,当事人的转账或者红包是否构成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是否存在四种特殊情形,即金额是否为特殊数字,是否在特殊时间给付,是否有特殊附言,以及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关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如果不存在,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

  关于特殊金额与特殊时间的认定

  特殊金额与特殊时间、特殊数字密不可分,在给付金额中所涉及的数字应考虑是否涉及以下情形:是否为节假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既包括法定节假日、全国性传统节日及部分民族、部分地区的传统节日,还包括部分民族的传统节日,以及某些国外节日,可根据双方的共同生活范围、宗教信仰等将部分在当事人之间熟知或者纪念的节日包含在内。是否为当事人生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包括农历生日、公历生日等。还可根据当事人关系亲疏程度等情况,将第三人(如父母等亲属)生日包含在内,且应包含代表当事人年龄的数字与金额。是否为代表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与金额,如代表一路顺风的666、一路发财的888等祝福含义的数字,代表我爱你的520、一生一世的1314等爱情含义的数字,一般应认定为赠与。是否为商业性节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如我国的双十一购物节、国外的黑色星期五等。是否为代表其他特殊含义的数字与金额,如双方恋爱日、办理婚礼日期、领取结婚证日期等。

  此外,应审查给付金额的特殊性,尤其是对金额的大小进行判断。如给付的金额巨大,又无其他情形的,则偏向于认定为借贷;如给付的金额较小,则偏向于认定为赠与等,由另一方就非赠与关系举证证明。至于金额大小的判断,则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当事人经济能力、熟识程度等在个案中具体裁量。

  关于特殊关系的认定

  关于特殊关系的认定,如当事人是否为恋爱关系。恋爱关系的确定应宽泛理解,不仅指双方确定情侣关系的恋爱,还包括未确定恋爱之前的暧昧关系等。并且,对于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因素的转账,应考虑资金往来可能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的,则之前的给付构成附条件赠与,接受彩礼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如果非恋人关系的转账,还可根据当事人抗辩,审查转账前后是否发生共同消费及消费的金额等情况。

  关于特殊附言的认定

  转账或者红包一般会有留言、备注等附言,这些附言虽然是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根据附言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真实附言的证据效力简单划分为两类证据:一类附言的证据证明力较大,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认定,如在红包中注明“爱你”“好好休息”之类的附言,应认定为赠与;另一类附言的证据证明力较小,仅可作为间接证据认定,如仅注明“某某转款”“给某某款项”等含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附言,则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此外,如果原告认为附言错误的,则应由其对附言错误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认为附言不属实的,则应在收到附言后及时提出异议,未及时提出的,则应推定为其对该附言的认可。

  (中国小康网微信公众号综合@法治日报、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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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视为赠与无需偿还,那转账的“520”“1314”呢?

2024-01-22 18:45:23 来源: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1月21日晚间,#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冲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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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截图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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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法治日报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法官说法:“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话题下,不少网友评论称,“记住了以后只转账不发红包”“不是给我爸妈的红包,哪怕五块钱,全部转账”。也有人提出疑问,“红包有备注,若说明,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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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账或红包中款项交付性质的区分认定

  山东高法此前曾发文科普称,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实践中,当事人的转账或者红包是否构成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是否存在四种特殊情形,即金额是否为特殊数字,是否在特殊时间给付,是否有特殊附言,以及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关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如果不存在,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

  关于特殊金额与特殊时间的认定

  特殊金额与特殊时间、特殊数字密不可分,在给付金额中所涉及的数字应考虑是否涉及以下情形:是否为节假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既包括法定节假日、全国性传统节日及部分民族、部分地区的传统节日,还包括部分民族的传统节日,以及某些国外节日,可根据双方的共同生活范围、宗教信仰等将部分在当事人之间熟知或者纪念的节日包含在内。是否为当事人生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包括农历生日、公历生日等。还可根据当事人关系亲疏程度等情况,将第三人(如父母等亲属)生日包含在内,且应包含代表当事人年龄的数字与金额。是否为代表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与金额,如代表一路顺风的666、一路发财的888等祝福含义的数字,代表我爱你的520、一生一世的1314等爱情含义的数字,一般应认定为赠与。是否为商业性节日期间的给付或者所涉及的数字与金额,如我国的双十一购物节、国外的黑色星期五等。是否为代表其他特殊含义的数字与金额,如双方恋爱日、办理婚礼日期、领取结婚证日期等。

  此外,应审查给付金额的特殊性,尤其是对金额的大小进行判断。如给付的金额巨大,又无其他情形的,则偏向于认定为借贷;如给付的金额较小,则偏向于认定为赠与等,由另一方就非赠与关系举证证明。至于金额大小的判断,则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当事人经济能力、熟识程度等在个案中具体裁量。

  关于特殊关系的认定

  关于特殊关系的认定,如当事人是否为恋爱关系。恋爱关系的确定应宽泛理解,不仅指双方确定情侣关系的恋爱,还包括未确定恋爱之前的暧昧关系等。并且,对于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因素的转账,应考虑资金往来可能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的,则之前的给付构成附条件赠与,接受彩礼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如果非恋人关系的转账,还可根据当事人抗辩,审查转账前后是否发生共同消费及消费的金额等情况。

  关于特殊附言的认定

  转账或者红包一般会有留言、备注等附言,这些附言虽然是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根据附言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真实附言的证据效力简单划分为两类证据:一类附言的证据证明力较大,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认定,如在红包中注明“爱你”“好好休息”之类的附言,应认定为赠与;另一类附言的证据证明力较小,仅可作为间接证据认定,如仅注明“某某转款”“给某某款项”等含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附言,则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此外,如果原告认为附言错误的,则应由其对附言错误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认为附言不属实的,则应在收到附言后及时提出异议,未及时提出的,则应推定为其对该附言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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