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规则:承包合同违反强制规定有效吗?
凭借优势地位,将安全责任等风险转嫁给自然人,这样的约定有效吗?原合同法采用“强制性管理规定”和“强制性效力规定”的认定标准,而民法典采用了新的合同效力认定标准。
事件
约定承包人负“安全责任”
2022年,李某承包了王某的房屋的翻新装修工程,二人签订的 《装修合同》约定:施工安全责任由李某负责。李某又将贴瓷砖、防水、砌墙工程分包给汪某,李某提供瓷砖、水泥沙。张某系汪某雇请,从事拌水泥以及打扫卫生的工作。2022年10月,张某在打扫案涉房屋卫生间顶部瓷砖时,因凳子踏脚突然断裂摔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于2023年9月向法院起诉李某、王某、汪某,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等8。256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虽然签订协议明确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无效条款。王某作为业主在选任承包方的时候,将旧房翻新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存在过错。李某未取得相应资质而承包工程,又将贴瓷砖、防水、砌墙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汪某,也未尽到监管责任,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张某自身责任按60%划分,李某、王某、汪某分别对张某所受损失承担25%、10%、5%的赔偿责任。
说法
合同效力边界的确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前两款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规定:“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