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内幕炒股盈利1593万 被重庆证监局罚没6371万
2月20日,重庆证监局开出了2024年的第一张罚单,处罚对象不是公司,而是两名参与股市内幕交易的自然人,按照《证券法》违法所得没一罚三的规定,总计罚没6371万,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

两人内幕炒股盈利1593万 被重庆证监局罚没6371万

来源:华龙网2024-02-21

华龙网讯(湛剑)华龙网财经频道从重庆证监局获悉,2月20日,重庆证监局开出了2024年的第一张罚单,处罚对象不是公司,而是两名参与股市内幕交易的自然人,按照《证券法》违法所得没一罚三的规定,总计罚没6371万,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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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证监局处罚决定书。官网截图 华龙网发

“老鼠仓”获暴利 散户被“割韭菜”

时间回到2018年,当时的福日电子(600203)资产负债率持续偏高,打算通过定增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于是找到了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希望该基金公司能成为战略投资者。双方经过一系列漫长的沟通洽谈,2020年2月15日,恒信华业确认认购金额3.4亿元。

事情发展到这里,一切看上去都还是合法合规,但违法的操作马上来了。

2020年2月17日,时任恒信华业总经理的深圳人于勇和自己的朋友汪文政通电话,告知了后者福日电子将要定增的内幕消息。

随后,两人开始悄悄建仓,截至2020年2月28日,于勇累计动用资金48万元,买入福日电子6万股股票;汪文政累计动用资金2302万,买入福日电子313.8万股股票。自此,两人建仓完毕。

3月2日,福日电子发布定增公告,股价随之连续拉出一字涨停,但此时散户已无买入机会。3月9日,福日电子5连板打开,散户终于可以买入了,但重庆证监局调查发现,汪文政在3月9日,已经开始陆续出货了,此时追高进入的散户,无疑成为了“接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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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历史K线。同花顺APP截图 华龙网发

上述福日电子历史K线中,清晰地显示出了“老鼠仓”的获利轨迹和散户追高被“割韭菜”的惨痛经历。

东窗事发 侦察与反侦察的较量

于勇作为恒信华业基金的总经理,自然知道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违法,因此,他并没有使用自己的股票账户交易,而是用了自己侄女的股票账户。同时,他也深知文字聊天容易留下证据,所以选择了用打电话的方式向自己的朋友告知内幕消息。

但是,这样的伎俩骗不过经验丰富的重庆证监局。重庆证监局调查发现,于勇用华为P20 Pro手机交易“福日电子”股票,根据调取于勇使用的18616XXXX88手机IMEI号码,与其侄女股票账户交易“福日电子”股票的IMEI号码一致,证明就是于勇本人在亲自操作。

而汪文政并非恒信华业或福日电子的员工,他的违法线索更难发现。但汪文政的交易金额如此之大,踩点如此精准,还是引起了重庆证监局的怀疑。重庆证监局在调查后发现,2月17日和2月24日,于勇和汪文政通话后,于2月25日开始买入福日电子股票,买股的资金是通过清仓其持有的其他5只股票得来,为了筹钱买福日电子,汪文政甚至不惜亏本清仓。重庆证监局认为,结合汪文政的通话记录和异常交易行为,明显符合股市内幕交易特征。

汪文政陈诉申辩 重庆证监局复核驳回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于勇表示认罚,汪文政则提起了申诉,应汪文政的要求,重庆证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汪文政及其代理人陈述了六条申辩意见:一是重庆证监局未保障当事人及代理人权利,突击听证,重庆证监局未应当事人的申请向检察机关调取证据;二是以2005年《证券法》对汪文政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错误;三是汪文政未获取内幕信息,交易“福日电子”不异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汪文政从事内幕交易。四是违法所得计算错误,对汪文政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事实依据,不公正;五是调查部门询问笔录真实性存疑;六是司法机关已明确否定汪文政涉嫌内幕交易。

对此,重庆证监局认为:

第一,重庆证监局应汪文政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存在侵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权利的情况。其代理人申请延期听证于法无据,其代理人提出的要求重庆证监局向检察机关调取证据,不是行政处罚必备程序。

第二,本案中对汪文政涉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不涉及2013年和2014年《证券法》修正的法律条文。因此,以2005年《证券法》对汪文政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正确。

第三,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汪文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汪文政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此,将汪文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异常交易行为认定为内幕交易,并无不当。

第四,汪文政违法所得计算符合证监会行政执法惯例。重庆证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综合考虑汪文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汪文政采取没一罚三,量罚适当。

第五,本案的询问笔录显示重庆证监局执法人员双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在询问笔录签字时也未提出异议,询问笔录真实有效。

第六,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责任证明标准。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汪文政内幕交易行为,且达到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可。

综上,重庆证监局对汪文政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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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内幕炒股盈利1593万 被重庆证监局罚没6371万

2024-02-21 14:02:43 来源:

华龙网讯(湛剑)华龙网财经频道从重庆证监局获悉,2月20日,重庆证监局开出了2024年的第一张罚单,处罚对象不是公司,而是两名参与股市内幕交易的自然人,按照《证券法》违法所得没一罚三的规定,总计罚没6371万,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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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证监局处罚决定书。官网截图 华龙网发

“老鼠仓”获暴利 散户被“割韭菜”

时间回到2018年,当时的福日电子(600203)资产负债率持续偏高,打算通过定增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于是找到了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希望该基金公司能成为战略投资者。双方经过一系列漫长的沟通洽谈,2020年2月15日,恒信华业确认认购金额3.4亿元。

事情发展到这里,一切看上去都还是合法合规,但违法的操作马上来了。

2020年2月17日,时任恒信华业总经理的深圳人于勇和自己的朋友汪文政通电话,告知了后者福日电子将要定增的内幕消息。

随后,两人开始悄悄建仓,截至2020年2月28日,于勇累计动用资金48万元,买入福日电子6万股股票;汪文政累计动用资金2302万,买入福日电子313.8万股股票。自此,两人建仓完毕。

3月2日,福日电子发布定增公告,股价随之连续拉出一字涨停,但此时散户已无买入机会。3月9日,福日电子5连板打开,散户终于可以买入了,但重庆证监局调查发现,汪文政在3月9日,已经开始陆续出货了,此时追高进入的散户,无疑成为了“接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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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历史K线。同花顺APP截图 华龙网发

上述福日电子历史K线中,清晰地显示出了“老鼠仓”的获利轨迹和散户追高被“割韭菜”的惨痛经历。

东窗事发 侦察与反侦察的较量

于勇作为恒信华业基金的总经理,自然知道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违法,因此,他并没有使用自己的股票账户交易,而是用了自己侄女的股票账户。同时,他也深知文字聊天容易留下证据,所以选择了用打电话的方式向自己的朋友告知内幕消息。

但是,这样的伎俩骗不过经验丰富的重庆证监局。重庆证监局调查发现,于勇用华为P20 Pro手机交易“福日电子”股票,根据调取于勇使用的18616XXXX88手机IMEI号码,与其侄女股票账户交易“福日电子”股票的IMEI号码一致,证明就是于勇本人在亲自操作。

而汪文政并非恒信华业或福日电子的员工,他的违法线索更难发现。但汪文政的交易金额如此之大,踩点如此精准,还是引起了重庆证监局的怀疑。重庆证监局在调查后发现,2月17日和2月24日,于勇和汪文政通话后,于2月25日开始买入福日电子股票,买股的资金是通过清仓其持有的其他5只股票得来,为了筹钱买福日电子,汪文政甚至不惜亏本清仓。重庆证监局认为,结合汪文政的通话记录和异常交易行为,明显符合股市内幕交易特征。

汪文政陈诉申辩 重庆证监局复核驳回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于勇表示认罚,汪文政则提起了申诉,应汪文政的要求,重庆证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汪文政及其代理人陈述了六条申辩意见:一是重庆证监局未保障当事人及代理人权利,突击听证,重庆证监局未应当事人的申请向检察机关调取证据;二是以2005年《证券法》对汪文政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错误;三是汪文政未获取内幕信息,交易“福日电子”不异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汪文政从事内幕交易。四是违法所得计算错误,对汪文政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事实依据,不公正;五是调查部门询问笔录真实性存疑;六是司法机关已明确否定汪文政涉嫌内幕交易。

对此,重庆证监局认为:

第一,重庆证监局应汪文政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存在侵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权利的情况。其代理人申请延期听证于法无据,其代理人提出的要求重庆证监局向检察机关调取证据,不是行政处罚必备程序。

第二,本案中对汪文政涉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不涉及2013年和2014年《证券法》修正的法律条文。因此,以2005年《证券法》对汪文政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正确。

第三,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汪文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汪文政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此,将汪文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异常交易行为认定为内幕交易,并无不当。

第四,汪文政违法所得计算符合证监会行政执法惯例。重庆证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综合考虑汪文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汪文政采取没一罚三,量罚适当。

第五,本案的询问笔录显示重庆证监局执法人员双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在询问笔录签字时也未提出异议,询问笔录真实有效。

第六,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责任证明标准。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汪文政内幕交易行为,且达到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可。

综上,重庆证监局对汪文政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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