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撞桥事故背后:船舶“挂靠”交钱就行,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
据媒体报道,肇事船舶“良辉688”系“挂靠”于佛山良辉船务服务有限公司。该服务公司有负责人介绍,涉事船舶挂靠时间较长,该负责人对该船舶的详细情况不了解。

广州南沙撞桥事故背后:船舶“挂靠”交钱就行,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

来源:极目新闻2024-02-23

22日,广州南沙沥心沙大桥发生货船撞桥事故,致5人遇难。

据媒体报道,肇事船舶“良辉688”系“挂靠”于佛山良辉船务服务有限公司。该服务公司有负责人介绍,涉事船舶挂靠时间较长,该负责人对该船舶的详细情况不了解。

对于船舶挂靠,我国相关水路运输条例明确有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的罚则,严重的会被吊销许可证件。每年,交通部门都会对“挂靠”形式的货运经营进行专项整治。然而,由于水运门槛较高,现实中依然有大量船舶依然通过挂靠的形式获得水运的资质。

有律师表示,“挂靠”双方均需承担风险,建议水运经营者合法合规开展水路运输业务。

广州南沙撞桥事故背后:船舶“挂靠”交钱就行,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1
事故现场(图源:央视)

通过挂靠拿到资质

打开各网络平台,搜索“船舶挂靠”,相关信息随处可见。

一些船舶管理、船务公司的业务都显眼地标注着船舶买卖、挂靠、租赁等众多业务,公司名称毫不掩饰,也都留下了咨询电话。

22日,一家河南船务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如果手上有合规的船只,获得运营的资质很简单,可以挂靠公司,由公司到海事部门备案就行了。挂靠费用一般按照船舶总载重的吨数来计算,各个公司每个月每吨0.3元到0.5元不等,一年收10个月的费用。

“钱交给我,我们公司收0.3元,直接用我们的资质,其余的事情我们不管。”船务公司工作人员陈先生解释,对船主来说,挂靠后就直接拥有了货运的资质,成为公司的一员,就可以接活了。对于公司来说,增加一艘挂靠的船只,相当于增加了运力,公司的总吨位越大,相对来说实力也更雄厚。

广州南沙撞桥事故背后:船舶“挂靠”交钱就行,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2
救援现场(图源:央视)

另外,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的,可以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然而,个人想要申请获得货运资质很难,在一些条件上有很多“硬杠杠”。在航道选择、经营范围、船舶检验登记、船龄及船型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严格限制。这些要求,个体船只往往无法达到。

所以,个人要想参与激烈的航运市场竞争,就不得不挂靠有资质的企业。

不过在官方看来,很多“挂靠”双方都会签订虚假协议,水运企业或船舶管理公司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被指“代而不管”,给水运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几年,全国各省都会不定期进行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等违法行为。

2013年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罚则,严重的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

船舶“挂靠”引发不少法律纠纷

船舶“挂靠”行为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却普遍存在,而且由此引发不少法律纠纷。

中国海事审判网刊载的一则案例显示,“某景288”集装箱船登记船舶经营人为某景船务,该轮自2019年1月1日起由赵某林挂靠在某景船务名下经营,双方确认该船舶由赵某林实际所有和经营。

2020年3月,赵某林聘请陈某上船提供劳务,工作岗位是轮机员兼职厨师,每月工资8000元。2020年11月4日,陈某以腰部有伤为由申请离船。赵某林与陈某进行了劳务报酬结算,并为陈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陈某以劳动合同纠纷起诉某景船务,要求对方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广州南沙撞桥事故背后:船舶“挂靠”交钱就行,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3
新闻发布会现场(图源:新华社)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林将“荣景288”轮挂靠在荣景船务名下经营,此行为违反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会对正常的运营秩序产生一定不良影响,但这不足以认定陈某与荣景船务成立劳动关系。法院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根据海南高院发布的一则案例,2017年2月18日,王某与某渔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就拟建渔船相关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取得及费用事宜做出安排,王某支付办理指标费用、挂靠费5万元。同年7月25日,两艘渔船交付。

同年11月10日,王某与某渔业公司签订《船舶挂靠协议书》,约定船舶所有权及经营权归属王某;王某向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挂靠费5万元/年,并约定挂靠期间船舶的造船补助、燃油补助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都归王某所有。

然而,2019年7月,某渔业公司将第一批造船补贴款302万元擅自占有挪用,一直未予以归还。法庭经审理认为,涉案两艘渔船的所有权人均为王某,判决某渔业公司支付补贴款、利息和违约金。

律师:“挂靠”双方均有风险

对于“挂靠”,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挂靠关系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在船主和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船主通过将船舶挂靠在被挂靠公司名下,借用其资质、信誉和管理,以期获得更好的经营条件和机会。

如果挂靠的行为发生,一旦船只发生事故,船主和被挂靠公司是否都应该承担责任呢?这主要取决于挂靠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

付建称,“挂靠”关系会让双方都存在风险。如果船只发生事故,船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挂靠船舶发生违法行为,被挂靠公司声誉也可能会受到影响。

如果挂靠双方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

另有专家建议,各市场主体应该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经营水路运输,能不“挂靠”就不要“挂靠”。如果必须“挂靠”,签订挂靠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极目新闻记者 詹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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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撞桥事故背后:船舶“挂靠”交钱就行,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

2024-02-23 12:13:50 来源:

22日,广州南沙沥心沙大桥发生货船撞桥事故,致5人遇难。

据媒体报道,肇事船舶“良辉688”系“挂靠”于佛山良辉船务服务有限公司。该服务公司有负责人介绍,涉事船舶挂靠时间较长,该负责人对该船舶的详细情况不了解。

对于船舶挂靠,我国相关水路运输条例明确有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的罚则,严重的会被吊销许可证件。每年,交通部门都会对“挂靠”形式的货运经营进行专项整治。然而,由于水运门槛较高,现实中依然有大量船舶依然通过挂靠的形式获得水运的资质。

有律师表示,“挂靠”双方均需承担风险,建议水运经营者合法合规开展水路运输业务。

广州南沙撞桥事故背后:船舶“挂靠”交钱就行,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1
事故现场(图源:央视)

通过挂靠拿到资质

打开各网络平台,搜索“船舶挂靠”,相关信息随处可见。

一些船舶管理、船务公司的业务都显眼地标注着船舶买卖、挂靠、租赁等众多业务,公司名称毫不掩饰,也都留下了咨询电话。

22日,一家河南船务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如果手上有合规的船只,获得运营的资质很简单,可以挂靠公司,由公司到海事部门备案就行了。挂靠费用一般按照船舶总载重的吨数来计算,各个公司每个月每吨0.3元到0.5元不等,一年收10个月的费用。

“钱交给我,我们公司收0.3元,直接用我们的资质,其余的事情我们不管。”船务公司工作人员陈先生解释,对船主来说,挂靠后就直接拥有了货运的资质,成为公司的一员,就可以接活了。对于公司来说,增加一艘挂靠的船只,相当于增加了运力,公司的总吨位越大,相对来说实力也更雄厚。

广州南沙撞桥事故背后:船舶“挂靠”交钱就行,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2
救援现场(图源:央视)

另外,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的,可以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然而,个人想要申请获得货运资质很难,在一些条件上有很多“硬杠杠”。在航道选择、经营范围、船舶检验登记、船龄及船型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严格限制。这些要求,个体船只往往无法达到。

所以,个人要想参与激烈的航运市场竞争,就不得不挂靠有资质的企业。

不过在官方看来,很多“挂靠”双方都会签订虚假协议,水运企业或船舶管理公司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被指“代而不管”,给水运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几年,全国各省都会不定期进行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等违法行为。

2013年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罚则,严重的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

船舶“挂靠”引发不少法律纠纷

船舶“挂靠”行为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却普遍存在,而且由此引发不少法律纠纷。

中国海事审判网刊载的一则案例显示,“某景288”集装箱船登记船舶经营人为某景船务,该轮自2019年1月1日起由赵某林挂靠在某景船务名下经营,双方确认该船舶由赵某林实际所有和经营。

2020年3月,赵某林聘请陈某上船提供劳务,工作岗位是轮机员兼职厨师,每月工资8000元。2020年11月4日,陈某以腰部有伤为由申请离船。赵某林与陈某进行了劳务报酬结算,并为陈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陈某以劳动合同纠纷起诉某景船务,要求对方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广州南沙撞桥事故背后:船舶“挂靠”交钱就行,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3
新闻发布会现场(图源:新华社)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林将“荣景288”轮挂靠在荣景船务名下经营,此行为违反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会对正常的运营秩序产生一定不良影响,但这不足以认定陈某与荣景船务成立劳动关系。法院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根据海南高院发布的一则案例,2017年2月18日,王某与某渔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就拟建渔船相关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取得及费用事宜做出安排,王某支付办理指标费用、挂靠费5万元。同年7月25日,两艘渔船交付。

同年11月10日,王某与某渔业公司签订《船舶挂靠协议书》,约定船舶所有权及经营权归属王某;王某向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挂靠费5万元/年,并约定挂靠期间船舶的造船补助、燃油补助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都归王某所有。

然而,2019年7月,某渔业公司将第一批造船补贴款302万元擅自占有挪用,一直未予以归还。法庭经审理认为,涉案两艘渔船的所有权人均为王某,判决某渔业公司支付补贴款、利息和违约金。

律师:“挂靠”双方均有风险

对于“挂靠”,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挂靠关系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在船主和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船主通过将船舶挂靠在被挂靠公司名下,借用其资质、信誉和管理,以期获得更好的经营条件和机会。

如果挂靠的行为发生,一旦船只发生事故,船主和被挂靠公司是否都应该承担责任呢?这主要取决于挂靠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

付建称,“挂靠”关系会让双方都存在风险。如果船只发生事故,船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挂靠船舶发生违法行为,被挂靠公司声誉也可能会受到影响。

如果挂靠双方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

另有专家建议,各市场主体应该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经营水路运输,能不“挂靠”就不要“挂靠”。如果必须“挂靠”,签订挂靠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极目新闻记者 詹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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