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专家解读来了
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案,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比原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变化和亮点?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付子堂对此进行解读。
总结实践经验 固化有效做法
付子堂表示,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把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通过法规固定下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对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呈现出“总结实践经验、固化有效做法”的亮点,具体体现在:
——深化协同立法,固化有益探索。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探索实践从无到有、不断深化。新版条例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固化川渝协同立法做法,规定了协同立法机制。
新版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此外,新版条例还明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这意味着我市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未来将从市级向自治县延伸。
——隔次表决,保证立法质量。
新版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或者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据介绍,在特殊情况下,法规草案可以隔次表决,这是新版条例的一大亮点。实践中,部分法规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有利于充分吸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为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法规草案表决稿预留较为充裕的修改完善时间,从而有效保障立法质量。
——突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突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版条例的另一大特色,且体现在诸多条款中。
比如,新版条例规定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这不仅把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又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可以进行修改。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抓手。新版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坚持问题导向 优化工作机制
“此次修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破解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付子堂介绍。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优化立法规划、计划编制。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是落实人大主导、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新版条例完善了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种类,增加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区分了法规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规定立项申请、立项论证基本程序,增加年度立法计划三类项目有序递进制度。根据实践需要,明确年度立法计划各类项目不同的目标任务。同时,细化代表议案办理结果、法规清理结果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工作的衔接。为提高年度立法计划的刚性,增加了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督促制度。
——完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批准程序。
据介绍,新版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草案可以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提出修改意见的,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公布前根据批准决定作相应修改。同时,明确批准决定草案可以隔次表决。
——法规动态清理,维护法制统一。
开展法规清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新版条例细化了法规清理制度,明确了清理工作程序,并将清理结果应用与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相衔接。为解决实践中法规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新版条例明确要开展动态清理。
华龙网首席记者 连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