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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某管业有限公司进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房内有三条PE管材生产线,5名工人正在进行生产作业。随后,在检查销售记录时,对近期销售的两款PE管、PPR管产品,该企业现场均不能出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监督员现场拍摄照片,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固定证据。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万余元。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相当于涉水产品的‘身份证’。”卫生监督员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涉水产品的单位只有取得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才能进行生产。未取得许可批件而擅自生产涉水产品是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行政处罚。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按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裁量,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员温馨提示: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广大消费者在采购使用涉水产品(如给水管材、管件、净水器等)前可到各省或市卫生健康部门网站查询拟购买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件,并向经销商索取卫生许可批件来查看其资格,查看涉水产品上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范,产品上是否标注有卫生许可批件文号等。(通讯员 黄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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