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哥讲条例】关于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解读】本条是关于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规定。
2018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不再要求待遇享受人员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取消集中认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构建“寓认证于无形”的工作新机制,努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目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主要通过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推动“无感认证”和自助认证,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对未确定待遇享受资格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实工作。
对涉嫌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领取待遇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与用人单位、待遇领取人员或其家属联系,上门核实等方式及时开展调查。经核实确认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及时停发待遇;经核实发现疑点信息有误的,将核实情况反馈数据来源部门。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待遇享受人员及其亲属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