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话题丨“电子眼”到底为何而设?
公安交管部门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随着智能交通的普及,道路上的“电子眼”每年都在海量增加。

两会热话题丨“电子眼”到底为何而设?

来源:新重庆-重庆日报2024-03-04

公安交管部门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随着智能交通的普及,道路上的“电子眼”每年都在海量增加。对此不少驾驶员无奈表示:再怎么小心,一年也要“中招”好几次。全国两会期间,面对话题热度不减的这一个个“小盒子”,人们不禁要问——“电子眼”到底为何而设?

私家车主的负担和无奈

家在渝北区的市民齐鲁,是一个有20多年驾龄的老司机。“我开车很守规矩,但就算再怎么小心,也还是被‘电子眼’拍到了几次。”他告诉记者,自己“中招”,是因为遭遇“过山车”式的限速,“一会儿限速80公里/小时,一会儿又变成4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不明显,稍不注意就被拍到。”

齐鲁的感受并非个例,在私家车主群体中很容易产生“共鸣”。全国人大代表、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友坤说,无处不在的“电子眼”,给私家车主造成了经济负担,“如果再小心、再规范,一年还是会造成多次交通违法,就应该考虑这样的设置在现实中合不合理的问题。”

陈友坤分析,“电子眼”只是交通监控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之配套的还有限速标识、红绿灯、地面标线等,如果长期都在产生违章,就应该反思它的设置是否有问题、是否应该进一步作科学化、合理化调整。

设置“电子眼”目的不能“跑偏”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佳杰注意到,这几年“电子眼”正逐渐替代交警成为道路的“执法主力”。客观上,“电子眼”提高了行政权力的行使效率,实现了行政执法的平等对待和公正严格,保障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但违章抓拍产生的“天量罚单”引发了全社会对于“电子眼”逐利性执法的担忧。

陈友坤说,设置“电子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让道路更加畅通、群众出行更加便利。“行政处罚不是目的,仅仅是一种手段。”他说,如果是为了“创收”,为了想办法收回成本,甚至赚一笔钱解决当地财政困难,那设置“电子眼”的目的就跑偏了。

陈友坤认为,只要明确了正确的目标,“电子眼”的设置及调整就不是大问题。另外,除了罚款,还可以通过警告、扣分、短信提示、特定路段设定警铃提醒等手段来保障交通安全。“这些方式更能让人接受,有利于驾驶员保持良好心态。”总之,交通管理的手段是综合性的,“要围绕正确的目标来打造我们的手段、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法治手段遏制变相扩张罚款能力现象

“电子眼”与我们的出行相生相伴,谁来监督?

谷佳杰表示,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今年出台的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未来,应该以提升法律举措的可操作性来遏止变相扩张罚款能力的现象。

他说,“电子眼”执法应当以有法可依为前提。如严守罚款设定权限、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等,从根源上遏制“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

其次,“电子眼”执法应当以程序公正为核心。可将“电子眼”设置需要考量的道路违法数量、交通事故数量、路况设施等因素作为设置情节,从而设置相应数量,同时建立设备地点公开及动态调整机制,以透明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监督,防止变相扩张罚款能力的反弹。

此外,“电子眼”执法还应当以权利保障为重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辩论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允许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在复核时将对质疑的回应落到实处。另外,还要增加违法行为信息的告知频次,更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张珺 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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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热话题丨“电子眼”到底为何而设?

2024-03-04 23:45:00 来源:

公安交管部门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随着智能交通的普及,道路上的“电子眼”每年都在海量增加。对此不少驾驶员无奈表示:再怎么小心,一年也要“中招”好几次。全国两会期间,面对话题热度不减的这一个个“小盒子”,人们不禁要问——“电子眼”到底为何而设?

私家车主的负担和无奈

家在渝北区的市民齐鲁,是一个有20多年驾龄的老司机。“我开车很守规矩,但就算再怎么小心,也还是被‘电子眼’拍到了几次。”他告诉记者,自己“中招”,是因为遭遇“过山车”式的限速,“一会儿限速80公里/小时,一会儿又变成4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不明显,稍不注意就被拍到。”

齐鲁的感受并非个例,在私家车主群体中很容易产生“共鸣”。全国人大代表、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友坤说,无处不在的“电子眼”,给私家车主造成了经济负担,“如果再小心、再规范,一年还是会造成多次交通违法,就应该考虑这样的设置在现实中合不合理的问题。”

陈友坤分析,“电子眼”只是交通监控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之配套的还有限速标识、红绿灯、地面标线等,如果长期都在产生违章,就应该反思它的设置是否有问题、是否应该进一步作科学化、合理化调整。

设置“电子眼”目的不能“跑偏”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佳杰注意到,这几年“电子眼”正逐渐替代交警成为道路的“执法主力”。客观上,“电子眼”提高了行政权力的行使效率,实现了行政执法的平等对待和公正严格,保障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但违章抓拍产生的“天量罚单”引发了全社会对于“电子眼”逐利性执法的担忧。

陈友坤说,设置“电子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让道路更加畅通、群众出行更加便利。“行政处罚不是目的,仅仅是一种手段。”他说,如果是为了“创收”,为了想办法收回成本,甚至赚一笔钱解决当地财政困难,那设置“电子眼”的目的就跑偏了。

陈友坤认为,只要明确了正确的目标,“电子眼”的设置及调整就不是大问题。另外,除了罚款,还可以通过警告、扣分、短信提示、特定路段设定警铃提醒等手段来保障交通安全。“这些方式更能让人接受,有利于驾驶员保持良好心态。”总之,交通管理的手段是综合性的,“要围绕正确的目标来打造我们的手段、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法治手段遏制变相扩张罚款能力现象

“电子眼”与我们的出行相生相伴,谁来监督?

谷佳杰表示,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今年出台的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未来,应该以提升法律举措的可操作性来遏止变相扩张罚款能力的现象。

他说,“电子眼”执法应当以有法可依为前提。如严守罚款设定权限、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等,从根源上遏制“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

其次,“电子眼”执法应当以程序公正为核心。可将“电子眼”设置需要考量的道路违法数量、交通事故数量、路况设施等因素作为设置情节,从而设置相应数量,同时建立设备地点公开及动态调整机制,以透明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监督,防止变相扩张罚款能力的反弹。

此外,“电子眼”执法还应当以权利保障为重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辩论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允许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在复核时将对质疑的回应落到实处。另外,还要增加违法行为信息的告知频次,更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张珺 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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