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富德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提示: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案例介绍
2021年11月16日,吴女士通过业务员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时健康告知无异常,投保单标准体承保。2022年4月吴女士因“由大脑动脉血栓形成引起的脑梗死”身故,家属向公司申请理赔身故保险金28.2万元。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核实,吴女士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就诊病史未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核保决定。保险公司经过各方核实确认做出了不予理赔并解约退费的理赔决定。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投保人也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 病早好了,是否不需要告知?
很多消费者认为,病已治愈,就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了。这里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普通感冒发烧、急性肠胃炎等未告知可能影响不大;但如果是慢性病(如:高血压)、重症疾病等,即使当时符合临床治愈,也存在较高复发的可能性,对承保影响较大,并存在无法获赔的风险。
2. 没住过院,是否不需要告知?
很多消费者觉得自己身体健康,从未住过院,健康告知全填“否”。殊不知住院并不是判断疾病是否严重的标准,也不是判断能否承保的条件。如乙型肝炎、甲状腺结节等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但可能会影响保险承保,导致加费、除外、延期甚至拒保,因此也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消费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尽量真实、完整地对投保时提出的健康问卷进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