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骚扰、离婚诉讼……重庆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今(8)日是“三八”国际妇女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职场骚扰、离婚诉讼……重庆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华龙网2024-03-08

华龙网讯(记者 余志斌)今(8)日是“三八”国际妇女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反对家庭暴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职场言语性骚扰等问题,引导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推动新时代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男上司言语性骚扰女下属 法院判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贺某(女)与王某均系某公司员工,王某系贺某的上级领导。

2022年7月,二人出差时,王某向贺某询问是否介意住一个房间,贺某说:住一个酒店可以,住两个房间。2022年9月至10月,王某多次邀贺某坐车同行,贺某未答应。

同年10月24日下班后,贺某开启录音后搭乘王某的车。同乘期间,王某与贺某在交谈时谈及贺某的臀部、对异性需求强等隐晦的性暗示内容,后又提出以调换岗位为条件,向贺某暗示“尝一下鲜,有个不一样的体验”等具有明显的性暗示。

2022年10月25日,贺某向公司反映王某的性骚扰行为并报警。随后,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性骚扰是指以性暗示言语或动作骚扰特定对象,强迫其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的侵权行为。

本案王某与贺某在交谈时谈及贺某的臀部、对异性需求强等隐晦的性暗示内容;后又提出以调换岗位为条件,向贺某暗示“尝一下鲜,有个不一样的体验”等具有明显的性暗示内容。因王某系贺某的领导,且在谈话时强调工作调整,主观上具有迫使贺某接受其性暗示的目的,再结合贺某事后的投诉、报警等行为,可以认定王某的性暗示违背了贺某的意愿。

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言语性骚扰,遂判决王某向贺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打击针对职场女性实施言语性骚扰的典型案件。言语性骚扰是性骚扰的常见类型,以女性为主要受害者。实践中,言语性骚扰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既可以表现为开黄色玩笑、讲荤段子等为主的“性挑逗”,也可以表现为期望发生肢体接触甚至性关系为内容的“性暗示”。言语性骚扰具有一定的强迫性,即迫使对方配合、接受,有些言语性骚扰还具有长期性,甚至上升为PUA(情感操控)。

本案中,行为人利用领导的身份,通过言语向受害人表达性暗示,并以决定其工作岗位、待遇为由,强迫受害人接受,侵害受害人的人格权,法院最终判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有利于鼓励遭受言语性骚扰的职场女性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妻子终止妊娠不足半年 丈夫不得提出离婚

黄某(女)与燕某于2022年2月开始交往,于2023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19日因发生矛盾开始分居。

2024年1月,燕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并由黄某返还婚前拟购房的转账款项2005537元。

黄某未到庭但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未满一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其于2023年10月因“妊娠剧吐合并肥厚性心肌病”入院治疗,转ICU治疗近一个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早期人工流产、肥厚性心肌病”,上述情况有病历资料予以证明。

燕某在黄某终止妊娠不足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燕某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案黄某于2023年10月27日经行刮宫术人工流产终止妊娠,燕某于2023年12月15日起诉来院,距离黄某终止妊娠不到六个月,虽然燕某认为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诉讼,但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有可能对其生命造成威胁、或可能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燕某的起诉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燕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女性承担着生儿育女的重任,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终止妊娠后一定时期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较为虚弱、需要照顾的状态,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可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针对男方起诉权的推迟,只涉及程序问题,并未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诉权与离婚自由。

本案判决充分遵循“女性特殊期间应予特殊保护”的原则,给予妇女法律上的“暖心呵护”,积极践行了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平衡男女地位平等与女性特殊保护、切实追求实质公平的共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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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骚扰、离婚诉讼……重庆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2024-03-08 16:17:28 来源:

华龙网讯(记者 余志斌)今(8)日是“三八”国际妇女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反对家庭暴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职场言语性骚扰等问题,引导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推动新时代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男上司言语性骚扰女下属 法院判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贺某(女)与王某均系某公司员工,王某系贺某的上级领导。

2022年7月,二人出差时,王某向贺某询问是否介意住一个房间,贺某说:住一个酒店可以,住两个房间。2022年9月至10月,王某多次邀贺某坐车同行,贺某未答应。

同年10月24日下班后,贺某开启录音后搭乘王某的车。同乘期间,王某与贺某在交谈时谈及贺某的臀部、对异性需求强等隐晦的性暗示内容,后又提出以调换岗位为条件,向贺某暗示“尝一下鲜,有个不一样的体验”等具有明显的性暗示。

2022年10月25日,贺某向公司反映王某的性骚扰行为并报警。随后,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性骚扰是指以性暗示言语或动作骚扰特定对象,强迫其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的侵权行为。

本案王某与贺某在交谈时谈及贺某的臀部、对异性需求强等隐晦的性暗示内容;后又提出以调换岗位为条件,向贺某暗示“尝一下鲜,有个不一样的体验”等具有明显的性暗示内容。因王某系贺某的领导,且在谈话时强调工作调整,主观上具有迫使贺某接受其性暗示的目的,再结合贺某事后的投诉、报警等行为,可以认定王某的性暗示违背了贺某的意愿。

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言语性骚扰,遂判决王某向贺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打击针对职场女性实施言语性骚扰的典型案件。言语性骚扰是性骚扰的常见类型,以女性为主要受害者。实践中,言语性骚扰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既可以表现为开黄色玩笑、讲荤段子等为主的“性挑逗”,也可以表现为期望发生肢体接触甚至性关系为内容的“性暗示”。言语性骚扰具有一定的强迫性,即迫使对方配合、接受,有些言语性骚扰还具有长期性,甚至上升为PUA(情感操控)。

本案中,行为人利用领导的身份,通过言语向受害人表达性暗示,并以决定其工作岗位、待遇为由,强迫受害人接受,侵害受害人的人格权,法院最终判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有利于鼓励遭受言语性骚扰的职场女性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妻子终止妊娠不足半年 丈夫不得提出离婚

黄某(女)与燕某于2022年2月开始交往,于2023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19日因发生矛盾开始分居。

2024年1月,燕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并由黄某返还婚前拟购房的转账款项2005537元。

黄某未到庭但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未满一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其于2023年10月因“妊娠剧吐合并肥厚性心肌病”入院治疗,转ICU治疗近一个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早期人工流产、肥厚性心肌病”,上述情况有病历资料予以证明。

燕某在黄某终止妊娠不足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燕某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案黄某于2023年10月27日经行刮宫术人工流产终止妊娠,燕某于2023年12月15日起诉来院,距离黄某终止妊娠不到六个月,虽然燕某认为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诉讼,但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有可能对其生命造成威胁、或可能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燕某的起诉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燕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女性承担着生儿育女的重任,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终止妊娠后一定时期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较为虚弱、需要照顾的状态,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可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针对男方起诉权的推迟,只涉及程序问题,并未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诉权与离婚自由。

本案判决充分遵循“女性特殊期间应予特殊保护”的原则,给予妇女法律上的“暖心呵护”,积极践行了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平衡男女地位平等与女性特殊保护、切实追求实质公平的共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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