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3·15”温馨提示:如实告知到底有多重要
案件详情
2022年8月,客户W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
2023年12月,W先生因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近5万元,后至公司索赔。经调查发现客户投保前有“肝功能异常、高血压”等住院记录,住院期间,W先生曾行颅内检查,检查结果提示颈动脉多发斑块,多处管腔重度狭窄等。检查结果均属拒保疾病,严重影响核保结论。因客户投保时未告知。此次住院无法理赔,并解除合同。
以案说险
如实告知的重要性:消费者如果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出险后可能会无法获得理赔,甚至会出现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况。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