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评 | 投喂流浪猫绊倒人要赔24万 善意别成了“井绳”
2024-03-20 16:32:43 来源: 华龙网 听新闻
2023年4月20日,吴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吴某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流浪猫投喂者被判赔原告(吴某)24万余元,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对投喂者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事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比较典型,报道发酵后,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对这起案例条分缕析,会有很高的普法价值意义。就案说案,如果在马路等公共场所被猫狗等流浪动物咬伤或者绊倒,可以向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主张侵权责任。如果无法找到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承担补充责任。
该案的关键,在于肖某是否属于动物饲养人。定点定时投喂,带去打针、洗澡……这足以认定肖某就是动物饲养人吗?有律师就说了,长期固定会被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不少网民不干了,这不是让善良之人受伤吗?投喂,基于看不得“流浪小动物可怜”之悲悯,这是爱心人士啊,其投喂目的,纯属善意,并无害人之意,也没有收养到家里,怎么就突然飞来横祸,要赔24万巨款,找谁喊冤去?好心被罚,这让人感到遗憾与心痛。
以上分歧出现,带来两个问题:其一,判案如何融通法、理、情。其二,舆论干扰办案与判决的社会效果考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这一宏旨,该案需要统筹“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把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作为司法办案的价值取向和重要目标。社会效果的实现要求办案过程必须结合社会观念进行考量,在恪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法外因素,根据社会公德、伦理纲常、国家政策、人情常理等进行判断。
法律应如温暖人心的明灯,而非冷酷无情的利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是写在纸上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官却是有血有肉、有情怀的人。这起案件涉及的是侵权责任法,找到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案的受伤者吴某来讲,是最大的正义。但这起判决客观上伤害了善良,有网友拿它来与当年“扶不扶”的案子相比较,认为,要坚决维护“好人”的合法权益,凝聚起更大的向善力量,这些声音里面的人情伦理、社会认同等因素,应该加以综合考虑。
舆论如果干扰办案与判决,也是一柄双刃剑,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兼顾社会效果和司法公正。舆论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而司法审判则要求严谨、公正、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舆论压力或会影响司法独立,舆论帮了当事人一方,有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乐见这样的以案释法公共话题讨论,希望正义与善良同行,希望社会舆论不要撕裂,防止不怀好意的键盘侠在网上乱带节奏,希望法治之光照耀人间,大家都能勇敢地去做一个好人。
作者:杨光志
责任编辑:杨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