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接件直通车”开通啦!-华龙网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接件直通车”开通啦!

2024-03-29 14:35:49 来源: 华龙网 听新闻

华龙网讯(通讯员 刘颖)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3月15日,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涪陵区司法局联动涪陵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通“行政复议接件直通车”,对交巡警支队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及时就近在“直通车”接件点提出。此次“直通车”在全区41个执法处理点(含派出所、交巡警勤务大队)设立开通,便民接件实现在公安道路交通执法领域的全覆盖。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层级监督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直接处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窗口。“便民为民”是行政复议的一项制度优势,新行政复议法紧紧围绕便民为民的制度要求,在提出复议申请(如第32条)、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规定了多项便民为民新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高效便捷的制度“名片”。

“直通车”便民生,新增群众行政复议申请途径

第三十二条: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修订前,群众对交警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群众还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新增了行政复议申请途径。为了让修法精神落地落实,让群众感受“第三十二条”的便民温度,涪陵区司法局、区交巡警支队创新机制,推出便民措施,打造便民接件点,为群众开启直通车,让群众在行政执法处理现场可直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直通车”载民声,行政机关直面倾听群众诉求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直通车”方便了群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承载了实现“面对面” 交流的功能。被行政处罚的群众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自己的诉求及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倾听诉求,及时回应处理,对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错,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部门自调”释法说理,开展行政争议先行调解,有利于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的多元、及时化解。

“行政复议接件直通车”既是方便群众的直通车,也是满载民声的直通车。此次开通主要集中在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领域,下一步,涪陵区司法局将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开启直通车,让“直通车”便民为民直达民意,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低成本、高效率、宽口径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〇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〇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〇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责任编辑:肖启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