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表决通过 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4-03-29 18:28:30 来源: 华龙网 听新闻
华龙网讯(王旭睿)3月28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记者从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67条,通过对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完善责任体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进严格执法等进行制度性安排,进一步厘清监管体制,强化基层管理,压实主体责任。《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构建共治格局
《条例》规定了市、区县、乡镇、功能区、村居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新格局。
针对近年来不断涌现的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从业人员安全权益保障不到位、安全风险“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等突出问题,新《条例》明确,由市、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制定政府部门履职责任清单的形式,固化新型风险的责任管控部门,通过部门的履职监管,降低风险,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条例》鼓励行业组织、专业机构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支持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工作,增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压实主体责任
《条例》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等方面入手,聚焦源头治理,强化主体责任。
《条例》将我市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线岗位员工责任制等经验做法固化为地方性法规,以制度性法规化,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目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几率增大。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高温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地震、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可能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或者人员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
此外,《条例》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危害程度依法采取相关应急救援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强化依法治理
《条例》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推进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实施应用。在依标管理中生动体现依法行政,系此次修订创制性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条例》基于重庆实际,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明确派出所、乡镇(街道)接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的职责,优化了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报告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由安委会统筹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防治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减少了企业被打扰的次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伊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