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哥讲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规定

【保哥讲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规定

来源:华龙网2024-04-08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费用直接结算规定。

(一)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随着就业人员跨省流动不断增加和城镇化发展,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需求日渐强烈,为更好保障工伤职工跨省进行就医的权益,减少“跑腿垫资”压力,不断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便捷度和工伤职工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建立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制度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跨省就医并在就医地直接结算就医费用,无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二)做好费用结算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并支付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之一。

经过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且在规定的服务协议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与服务协议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工伤职工只需支付政策规定范围外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进行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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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哥讲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规定

2024-04-08 15:46:27 来源: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费用直接结算规定。

(一)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随着就业人员跨省流动不断增加和城镇化发展,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需求日渐强烈,为更好保障工伤职工跨省进行就医的权益,减少“跑腿垫资”压力,不断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便捷度和工伤职工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建立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制度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跨省就医并在就医地直接结算就医费用,无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二)做好费用结算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并支付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之一。

经过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且在规定的服务协议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与服务协议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工伤职工只需支付政策规定范围外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进行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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