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经营起纠纷,社区法律顾问参与“驿站”联调托起“大坪安”——渝中区社区法律顾问典型案例系列报道之八
2024-05-14 14:42:54 来源: 华龙网 听新闻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渝中区大坪街道某社区某幼儿园园长李某多次向辖区派出所报警,称王某不定期在某幼儿园门口发传单、举牌传播幼儿园负面消息,扰乱正常秩序。
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与社区工作人员一同上门了解情况。王某、周某(王某之妻)要求李某退还其投资10万并取得盈余分配,并支付两人2024年4月剩余工资,补缴齐两人在幼儿园工作期间即2017年11月至2024年4月的社保金。对此,李某并不认可。由于双方意见不同且争议大,报警之后未能成功调处。得知此事后,大坪“联调驿站”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决定4月28日主持双方调解。此次调解由大坪司法所、区公安分局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大坪派出所调解室、大坪街道、渝中区教委、大黄路社区、派出所民警、街道党建办工作人员、区教委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大黄路社区法律顾问、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陈茜茜(以下简称顾问律师)组成工作专班和调解员队伍。
【调解过程】
调解现场,李某的两位代理律师也共同参与。大坪派出所调解员任忠文做了介绍,李某与王某双方从2019年起至今针对双方合作创办幼儿园关系反复起争执。今年3月,双方对幼儿园利润分配问题分歧严重,王某开始不定期在幼儿园门口发放幼儿园负面消息的传单。4月中旬,双方矛盾尚未化解,幼儿园又辞退了王某、周某,矛盾加剧激化,已经严重影响了辖区的社会秩序。
了解到纠纷的发生背景和矛盾激化情况之后,调解工作专班组织双方对相关事实进行明确。王某陈述了合作情况并提交了《合作协议》,2017年李某邀其合作创办幼儿园并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由王某出资10万占三成,李某出资40-50万不等占七成,双方按比例获利或者承担亏损”。幼儿园成立后,王某兼管幼儿园的勤杂事务,周某在幼儿园从事保育工作,但并没有为两人购买社会保险。对于纠纷的解决,两人提出要求:1.退还幼儿园投资的10万本金;2.2017年开办幼儿园交给房东的8万元和交给教育机构的保证金15万元作为共同经营所得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三七分成;3.对幼儿园2024年2月和3月的盈利按比例结算;4.支付两人4月份剩余工资,补交其两人在幼儿园工作期间社保。然而李某称其并没有收到王某的投资款10万元,还主张合办幼儿园期间向王某转账支付了三笔款项,对二人未购买社保进行了解释。因幼儿园不具备社保购买资格,对员工周某的社保已以其他方式向周某进行支付,而王某并非幼儿园员工故其不需要补交社保金。对于二人今年4月份剩余未发工资共计4000元予以认可。
针对资金款项等关键问题,顾问律师向王某和周某进行再次核实,二人称对幼儿园的总共投资10万元,投资款以现金方式向李某支付,因此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关于开办幼儿园交给房东的8万元和教育机构的保证金15万元二人并未向李某支付;合办幼儿园期间王某与李某之间有资金往来, 2019年和2021年期间共收到李某的三笔汇款,但对于款项的性质并不认可李某的意见。
与此同时,调解会上区教委工作人员介绍了关于王某与李某二人合作开办幼儿园的“前世今生”。二人合作开办的幼儿园前身为一家托儿所,托儿所于1998年成立、2015年向民政局登记备案,2018年托儿所办理了一园两址许可证,包括李某与王某二人合作开办的幼儿园和另外一个校区的幼儿园,后两个幼儿园进行了分立清算。今年1月两个幼儿园按规定已相互独立。针对幼儿园的变革,王某的两位委托律师进行补充说明,在办理两个幼儿园分立时确已进行了清算。2017年李某邀王某合作开办幼儿园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所盖公章正是托儿所的公章。一园两址的民办学校许可证上李某与王某合作开办的幼儿园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双方的陈述结合相关情况,顾问律师对主要争议的焦点进行归纳释明:一是合作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如何分配盈余?因合作开办幼儿园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王某主张的投资10万元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取得办学收益,也不能分配幼儿园的收益,王某并不能提供投资时10万元的交易凭证等强有力的佐证,即使主张得到法院支持也只能参考民间借贷关系,退还本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二是幼儿园是否应当为王某、周某购买社会保险?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幼儿园承担王某、周某的社会保险费用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见纠纷案情复杂,调解工作专班决定发挥人民调解优势,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王某、周某和李某耐心沟通,了解双方对纠纷解决的心理预期和空间。同时向王某、周某说明矛盾涉及两起劳动纠纷、一起合同纠纷和一起社会保险纠纷,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人社局、劳动仲裁院、法院等单位解决,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高,且纠纷中部分证据的缺失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的诉讼风险,建议双方可以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和解。
【调解结果】
经过各方努力,双方当日口头达成一致,第二天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1.李某一次性打包给王某、周某退股补偿、补缴社会保险金、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04000元;2.双方的合作协议作废,王某、周某和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关系全部了结;3.王某和周某也承诺不再到幼儿园闹事。当日,李某一次性支付了上述款项,纠纷得到解决。
【案例点评】
大坪是渝中重要的商圈和居住区,学校、医院、部队、科研机构云集于此,日常人来人往熙熙攘攘,夜晚市井街头人间烟火,经营往来中总有是非曲直,家长里短里难免磕磕碰碰。发生纠纷之后,街道个人品牌调解室“联调驿站”传承大坪曾作为成渝古道上中转驿站的服务精神,成为基层调解力量职能整合的资源联动站,富集街道、社区、派出所、村居法律顾问组成调解工作专班,倾听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引入行政主管单位区教委形成工作合力,调解员用心用情用理用法,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化解在基层,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小驿站”托起“大坪安”,用法治思维书写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篇章。
责任编辑:肖启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