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以案说险”|虚假关系投保 合同是否有效?-华龙网

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以案说险”|虚假关系投保 合同是否有效?

2024-05-15 11:28:52 来源: 华龙网 听新闻

案例详情:

2024年3月,客户L女士向保险公司反映,自己为C先生购买的保险,在购买时两人并非夫妻,但合同却写明为夫妻关系。销售人员知晓此情况,仍告知可以先投保,办理结婚手续后保单不受影响。

然而事与愿违,L女士目前已与C先生结束恋爱关系,在了解到无法变更保单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想要办理保单退保。

考虑到投保时的保险利益情况,保险公司与L女士共同协商处理保单问题。在投保过程中,L女士也存在一定疏忽,收到合同后未在保单犹豫期内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风险提示: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陈秋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