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哥讲条例】个人多享受社保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追缴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形的追缴方式。
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指违规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因死亡、在押服刑、失踪等原因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单位或家属未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等导致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形。
对于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原则上应一次性退回。实践中,各地也探索了一些经验做法,如规范追缴流程,在核实、清算、告知、协商、划扣方面予以制度化明确;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配合,实现了经办与行政间一套相互配合、精准衔接、适时移交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强化跨部门协作追缴的外部合力,政府主导或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追缴效率,借助司法、监狱及第三方法律力量,推动还款进度等等。
同时,考虑到个别人员还款困难,《条例》还明确了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从待遇享受人员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等三种追缴方式,切实践行以人为本理念。待遇享受人员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指:继续享受的工伤、失业、养老保险待遇(含一次性遗属待遇)。
对于确实需要分期还款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分期还款人员台账,注明分期还款方式,每期还款时间,还款数额。若还款期间该人员不再配合还款,可通过追缴程序对其未还数额进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