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类纳税信用高频失信行为发布 看看有你吗?
2024-05-27 06:30:36 来源: 上游新闻 听新闻
近日,重庆市税务局发布《重庆市纳税信用提升计划》,明确将通过打造“信用账户”一站式信用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全市纳税信用整体水平。
聚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重庆市税务局梳理公布了近十年10类高频失信行为、扣分明细和修复标准,帮助企业更好防范风险,守护良好的纳税信用。
具体包括:
第一类: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扣分明细:纳税人自办理一照一码信息确认起15日内,未报送或逾期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的,一次性扣3分。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修复加分2.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1.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0.6分。
第二类: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扣分明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的,一次性扣11分。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修复加分8.8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4.4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2.2分。
第三类: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分明细:纳税人存在逾期申报或逾期未申报的情形,按次扣5分。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修复加分5分,其他的加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1分。
第四类: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扣分明细:纳税人在评价年度末属于非正常户的,或在年度评价内由非正常户转为非正常注销户的,直接判为D级。修复标准: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提出修复申请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A级;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且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第五类: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扣分明细:纳税人存在逾期填报或逾期未填报财务报表的情形,按次扣3分。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修复加分2.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1.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0.6分。
第六类: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分明细:纳税人有逾期代扣代缴或逾期未代扣代缴行为,按次扣5分。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修复加分5分,其他的加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1分。
第七类: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扣分明细:纳税人未在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一次性扣5分。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修复加分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1分。
第八类: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扣分明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已申报或者批准延期申报,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或缓缴期限)缴纳应纳税(费)款的情形,按次扣5分。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修复加分5分,其他的加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1分。
第九类: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扣分明细:评价期末,纳税人欠缴税(费)在5万元以下(不含)的情形,一次性扣3分。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修复加分3分,其他的加2.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1.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0.6分。
第十类: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分明细:评价期末,纳税人欠缴税(费)在5万元以上(含)的情形,一次性扣11分。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修复加分8.8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4.4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2.2分。
责任编辑:陶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