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主责!
2024-06-28 10:05:13 来源: 华龙网 听新闻
华龙网讯(通讯员 李汶骏)6月1日,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UC***6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重庆市梁平区迎宾路段由迎宾路往渝美滋食品公司方向行驶,当日15时05分许,其车行驶至重庆市梁平区渝美滋食品公司门口处,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转弯与杨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徐某因驾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驾驶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交巡警提醒:通过这起交通事故,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安全驾驶至关重要。同时,我们也呼吁大家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环境。
穿行闹市要小心,转弯车辆让直行!
责任编辑:刘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