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深度思考——北碚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华龙网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深度思考——北碚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2024-06-28 16:37:18 来源: 华龙网 听新闻

华龙网讯 2023年6月27日,重庆某公交公司员工马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北碚区某路方向行驶。7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某路段时,遇行人温某未经人行横道过公路,大型普通客车车头与温某相撞,造成温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重庆某公交公司为肇事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150万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死者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共2人,丈夫江某系肢体一级残疾人,女儿现已成年,系死者与前夫的婚生女,离婚后女儿由前夫抚养。

2023年8月15日,死者丈夫江某向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受理审批后,指派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兴印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此案。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展开证据材料的收集,并认真听取受援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经了解,事故发生后,肇事车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与受援人协商,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分歧较大,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事故责任比例划分问题;二是受援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主张的问题;三是受援人每月领取的残疾护理费、残疾生活补贴和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否应当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中扣除的问题;四是死者亲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得到主张的问题。

承办律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与受援人进行充分沟通,针对案件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逐一梳理,寻找法律依据,引导受援人确认合理诉求。本案经一审庭审后,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由肇事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比例为80%,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304754.40元,扣出垫付的53483元丧葬费,阿应当支付各项损失1251271.4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受援人江某现已全额获得赔偿,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和保障。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实务中,对生活困难的被扶养人按月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残疾补助费等是否应当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予以抵扣的问题和机动车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保险公司是否还应当对精神抚慰金予以赔偿的问题,各地法院没有统一裁判标准。

本案中,江某系肢体一级残疾,经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江某的父母健在。承办律师认为,江某每月领取的残疾护理费和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国家发放给残疾人的特殊困难补贴,具有极强的政策性,残疾人护理补贴是对残疾护理费的补偿,不是生活费的补偿。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国家给予的救济和帮助,是一种国家性、社会性、政策性的一种补贴,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审核验证后发放,并非固定收入。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仅扣除江某每月领取的残疾补贴。

机动车驾驶员因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不一致。审判实务中,有的法院判决支持,有的法院判决不支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由于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保险公司,不管机动车驾驶员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仍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保险公司不能因机动车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免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