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女子索要青春损失费,男方:男女平等,我也要-华龙网

分手后女子索要青春损失费,男方:男女平等,我也要

2024-07-03 14:37:10 来源: 现代快报 听新闻

泰州男子张强和女子李红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居6年时间。同居期间张强购买一套房子,房产证署名是李红。去年,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大吵了一架后决定分手,约定房子还给张强,张强支付李红23万元“青春损失费”。可事后张强反悔了,并称,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自己也应享有主张青春损失费的权利。日前,泰州海陵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张强经朋友介绍认识李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二人租房同居生活。二人同居期间,一直在筹划未来结婚事宜。为了能够尽快买房结婚,张强选择出国务工。

在国外务工期间,张强一直省吃俭用,终于在一年半后攒够首付,回国与女友团聚。

两人看中心仪的房子后,张强为表诚意,用女友李红的名义支付13万元首付款,贷款买下房子。买房后二人共同出资装修婚房,李红出资一万余元购买了家用电器。之后,二人搬进婚房共同生活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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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虽然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房贷、还以夫妻相称,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去年,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大吵了一架后决定“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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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记录的同居期间部分花费

协议明确约定,婚房是张强出资购买的,李红同意过户返还,但张强应当要补偿一笔“青春损失费”23万元(由卖房款来支付)。签订协议后双方各自搬离婚房,由张强负责卖房。事后,张强后悔了,不仅拒绝支付23万元“青春损失费”,还以同居期间其给李红支付的24万元现金是彩礼为由,将李红告上法庭,主张应全部返还。

张强认为,二人都还没有登记结婚,故那份所谓的“离婚协议书”系无效的,与李红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与社会主义道德观相悖,不利于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价值体系,且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自己也应享有主张青春损失费的权利。

张强还主张,二人还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李红收到的24万元彩礼和那套婚房,应全部返还。

但李红认为,对方所谓的24万彩礼,是双方同居6年期间的共同支出,不应返还,且拒绝过户返还婚房。

泰州海陵法院调查认为,张强所说的24万彩礼钱,其中7万是还房贷的支出,17万是二人共同装修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并非是所谓的彩礼。因此,法院驳回该项诉求。

再次,涉案房产张强主张是由其出资购买,李红当庭表示认可,张强以结婚为目的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案涉房屋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最后,情侣之间同居生活后,一方因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民法公平原则。

因此,法院不支持李红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定李红将婚房过户还给张强,并判定张强返还李红购买家电支出的1万余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