碚小司讲案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④-华龙网

碚小司讲案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④

2024-07-12 16:48:26 来源: 华龙网 听新闻

华龙网讯(通讯员 周麟畅)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管理,以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中,是否违法设立行政处罚等事项是审查的重点之一。今天,我们来看一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处罚事项的案例。

某地制定了《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及违法用地行为,按照相关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必须坚决制止……对尚能采取改正措施,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及违法建设、用地行为的,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金额的计算以农服中心下达《农房清理办证罚款缴费通知书》的时间为准,30天内完成缴费的,按罚款总金额的50%缴纳;30天至60天内完成缴费的,按罚款总金额的60%缴纳;60天至90天内完成缴费的,按罚款总金额的70%缴纳;90天之后缴费的,按罚款总金额的100%缴纳。”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出如此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以上条款规定了对农村村民未经(或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罚责,处罚主体为农业农村部门,处罚方式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例中,该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街道办事处、农服中心并非处罚主体,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亦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该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创设行政处罚,故不合法。

责任编辑:刘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