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哥讲条例】关于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措施及程序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措施及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改正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回;3.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责令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限期整改;4.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