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哥讲条例】关于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管理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
【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管理的规定。
(一)依法履行数据管理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这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完整、准确地记录经办信息。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业务材料不完整时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各项业务必须做到信息完整、准确无误。
(二)依法承担数据安全的义务。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行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的责任日益突出。社会保险经办信息(数据)覆盖面大、人数众多,需要从统一化及可落地性出发,结合现有社保业务建设需求和建设情况,遵从整体策略方针,全面建立社保数据安全管理体制,为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数据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遵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依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做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共享应用等工作,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