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3万营业额实际才7000!包子铺要求退款被拒,外卖代运营公司回应
2024-07-30 14:00:22 来源: 潇湘晨报 听新闻
吴先生在长沙经营一家包子铺,今年5月,他与长沙市美轩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美轩美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营合同,委托该公司代为在外卖平台运营。

双方在合同中附加了一条约定,首月为效果期,如未达到3万元营业额,则全额退还5980元代运营费。首月过后,吴先生发现外卖营业额加起来才7000元左右,他要求与美轩美公司解约退款遭拒绝,工作人员也不再回复他的微信消息。于是吴先生找到晨意帮忙(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求助。
7月28日,记者尝试联系美轩美公司相关人员,与吴先生对接的工作人员在合同上留下的电话系空号,一位该公司的主管告诉记者,可让吴先生约时间到公司与负责人面谈,也可走法律程序。
承诺首月营业额3万元实际才7000元,
店主还额外支出了不少款项到外卖平台
7月28日,记者来到位于湖南湘江新区吴先生的包子铺,吴先生拿出了当时与美轩美公司签订的运营合同,记者注意到,合同中载明,“在合作期限一年内,乙方如完成甲方店铺指标50万元营业额,则不返还甲方任何费用”,合同结尾,双方还附加了一条手写备注,“第一个月为效果期,乙方承诺运营营业额达3万,效果期满如未达到约定目标营业额,支付宝5980账单原路退回”。


吴先生指着手机上外卖平台的数据表示,“因为数据只能显示整月的,整六月和七月到现在的营业额是七千多,其实首月(代运营)营业额还没到7000元。”
据吴先生与美轩美公司微信群里的聊天记录,他7月18日表示,“一个月时间目标没完成,差太多了,不继续合作”,得到工作人员回复“合同要求是一年50万营业额”、“合同是一个整体,不能仅仅单看一条备注”,该工作人员还称,“配合期就短短7天,你都不肯配合运营去做”。



对此,吴先生解释,“光‘点金推广’我每天就要充五六十元到外卖平台,他们还要我做那个‘霸王餐’(推广项目),我实际已经做了一部分,但是按他们的‘霸王餐’我这个月要亏3000多元。”
吴先生告诉记者,小店的月租金是1700元,还有成本部分,如果外卖要按美轩美公司的运营方案来,那代运营的这一个月整体是亏损的,“问题是这些方案的要求在合同里是没有写的,而且合同里我还强调了,运营的时候不能以我亏损为前提。”
合同上留下的公司方电话号码是空号,
辗转电联上主管后主管退出微信群
7月28日中午,晨意帮忙记者尝试让吴先生微信电话联系其微信代运营服务群内的工作人员,均未接通。
记者致电了合同结尾公司方留下的手机号码,发现系空号。
在天眼查等平台上,记者查询后发现,美轩美公司并未登记联系方式。
最终,记者注意到,微信群内一位主管的微信上备注了电话,记者致电该主管,他称,“可以叫吴先生约个时间,然后在办公室可以和我们公司的人一起谈。”记者告知目前微信群的工作人员已经不回复吴先生消息,该主管表示,“走法律程序啊,营业执照上是不是有法定代表人?”
对于首月美轩美工作人员要求吴先生支付“点金推广”、“霸王餐”等外卖平台推广项目的款项,该主管表示,“这叫‘暴力起店’,就是说现在想在外卖平台做起来,那前期就要有个冲刺阶段,充值是为了平台流量。”
随后吴先生告知记者,该主管退出了代运营服务的微信群。
律师解读: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如合同内未约定,
消费者可不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二次消费
吴先生是否可以依据手写附加条款要求美轩美公司退款?美轩美公司可否因为吴先生未全部支付外卖运营方案中给平台的费用而拒绝退款?记者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刘研律师。
刘研表示,如美轩美公司与吴先生签署合同后,该公司方那份合同上同样也有与吴先生合同上相同的手写附加条款,则可证明美轩美公司承认该附加条款。按该附加条款,首月营业额未达到约定的3万元,吴先生有权主张美轩美公司按约定退还5980元服务费。
刘研认为,美轩美公司要求吴先生配合推广而让他在外卖平台充值,在合同上如未体现,或未提前告知吴先生需要二次消费,吴先生有权拒绝二次支付。双方合同目的为让吴先生能获得更多营业收入,但二次支付的钱令吴先生亏损,已违背了合同目的。
刘研称,在消费者与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时,可以选择手写,但最好让乙方即服务公司方书写,在书写完后加盖该服务方印章,以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 段颖琪
责任编辑:李远山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