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江西法院公布这样一则案例:13岁的小邓与13岁的小张系初中一年级同学。因购买苹果手机缺钱,小邓向小张借款2万,出具借条承诺三个月内归还本金,且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小张多次向小邓及其父母催要借款,但小邓及其父母对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还款责任方面提出异议。追要无果后,小张将小邓及其父母诉至法院。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未成年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且借贷金额较大,超出小邓和小张消费能力和认知水平。小邓的借款行为是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事后也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因此,本案两个未成年人之间的借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经调解,最终小邓的父母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