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碎冰冰”有疑似粪便异物?旺旺官方称是“山寨产品”,生产方回应了
2024-08-19 09:27:55 来源: 潇湘晨报 听新闻
8月16日,一重庆网友在网络平台发帖称,自己购买的“旺旺碎冰冰”里有疑似粪便的异物,此事引发多网友关注。该网友指出,从外包装上看,其所购实为“旺仔歪歪碎”。


同日,旺旺官方账号“旺仔俱乐部”在该网友帖子下留言称,“通过您发给我们的产品包装,判断您购买到的产品非旺旺生产‘碎冰冰’,建议依包装信息联络厂家处理”,并直指“旺仔歪歪碎”为山寨产品。

8月18日下午,旺旺食品旗舰店官方客服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我们官方账号已经说明相关情况了,建议避雷山寨产品认准正品产品。”

经查询,“旺仔歪歪碎”商品所属公司为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旺鹭公司),记者咨询客服该公司与旺旺集团的关系,客服表示,“这个不是我们集团的。”
疑问一:异物是什么?
回应:反复冰冻解冻可能变形分层,可寄来检测
随后记者拨打了旺鹭公司的电话,对于该产品可能含有异物,工作人员青女士告诉记者,“我觉得这是旺旺集团的不正当竞争,我们经销商在反复冰冻、解冻中可能会出现内部变形分层的现象,但是我们目前也没看到这个产品,我们生产都是有留样的,消费者可以寄来检测。”
疑问二:涉事产品是“山寨”吗?
回应:“他们以大欺小!”
对于旺旺食品相关人员、客服称其产品为山寨产品,青女士称,“最初这个商标是汾煌公司转给我们的,我们比旺旺公司还申请得早,当时是29类、32类全部注册了,因为那几年我们的商标意识不强,29类(的商标)就没有三年续展,就被旺旺集团抢注了。”
青女士告诉记者,双方就该商标进行了长达三四年的司法诉讼,“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判的商标共存,他们(旺旺集团)就做29类,以牛奶为主,我们是做32类,以饮料为主。”
青女士对被称为“山寨”表示,“他们就是以大欺小,现在我们想在一些平台注册账号都注册不了。”
延伸阅读:“旺仔”商标纷争已持续多年
记者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旺鹭公司曾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宜兰公司)就“旺仔”商标有多个行政判决书。
公开资料显示,旺旺集团成立于1962年,由蔡衍明先生创立,最初名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宜兰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
第10695312号“旺仔”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由宜兰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的“肉脯;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紫菜;蛋;牛奶制品;奶粉;牛奶;食用油脂;水果色拉;果冻;精制坚果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上。
第870978号“旺仔WANGZI”商标、第1187382号“旺仔WANGZI及图”商标,由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分别于1994年、1997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的“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不含酒精果汁”商品上。这两个商标经数次转让,2016年4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旺鹭公司名下。
商标局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3815号《第10695312号“旺仔”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宜兰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理由为其注册的“旺仔”商标曾被认定为“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与宜兰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该商标与旺鹭公司名下的第870978号“旺仔WANGZI”商标、第1187382号“旺仔WANGZI及图”商标产生混淆。
2018年7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125082号《关于第10695312号“旺仔”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诉争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宜兰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5852号行政判决书载明,维持原判。

记者查询“旺仔”商标,目前宜兰公司注册的多类“旺仔”商标部分还在等待实质审查。

1998年,第870978号“旺仔WANGZI”商标还在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名下时,就有民众咨询其商品“旺仔棒棒冰”是否侵犯“旺仔”商标专用权。
1998年7月30日,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的“旺仔”商标,是(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37347号;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旺仔”商标,是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70978号。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你局来函所附的材料及商标标识,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将“旺仔”或“汾煌旺仔”字样实际使用在棒棒冰商品上,该商品从命名和公众实际消费习惯来看,不属于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而属于第30类的冰制品;并且该商品与(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37347号“旺仔”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类似。
潇湘晨报记者段颖琪
责任编辑:郑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