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法院试水信用修复破解“执行难”
“为激励守信,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助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现本院对下列案件当事人予以信用修复,特此公告……”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修复的公告》,要求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资、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上述案件再对被执行人宁某强、袁某清等人予以信用惩戒。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国多地法院对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试水信用修复,使其重获“信用牌照”,以此推动破解“执行难”。
信用惩戒
失信主体几乎“寸步难行”
自从被法院实施信用惩戒后,被执行人扈某感觉自己“寸步难行”。扈某之所以成为了失信主体,与其一起执行案件有关。
2019年,扈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毛某某借款5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同年4月28日还款。此后,扈某陆续偿还借款5000元,但剩余欠款并未按期归还,毛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向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扈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3000元,并从2019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扈某在判决规定期限内依然未履行义务,毛某某向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扈某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扈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随后,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此后,扈某在出行时深感不便,且高消费时也受到了限制。扈某便委托其母亲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表达了想主动履行案款的决心。后在执行法官沟通协调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案件顺利执结后,南山区人民法院随即解除了对扈某的信用惩戒。
和扈某一样,因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被法院实施联合惩戒失信的被执行人还有很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门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将“信用惩戒”内容、实施方式具体化,从此拉开了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按照规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将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同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时,将被禁止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
记者注意到,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实施8年以来,有效地推动了法院执行工作。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后,失信被执行人几乎“寸步难行”。
信用修复
各地探索正向激励机制
信用惩戒有效地制裁了一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那么,对那些主动履行、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又该如何修复自己的信用?
近年来,我国多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和正向信用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此来推动破解执行难。
今年4月,广东省媒体就报道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为失信企业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的过程。
珠海某物联有限公司是本土小微企业。疫情暴发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每况愈下,2020年开始陆续拖欠员工工资。经过劳动仲裁,该公司需支付员工工资共372911.37元,随后17名员工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积极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如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当前困境,承诺立即筹款支付劳动者工资,希望法院能对其进行信用保护,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执行法官考虑到,该公司确因目前困境,无法履行,如采取信用惩戒等严厉措施将会进一步影响公司招投标、获取贷款等,企业经营可能面临更困难的境况。秉持善意执行理念,香洲法院仅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多次组织该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3月22日,该公司将最后一笔执行款支付到法院账户,该批执行案件全部履行完毕。香洲法院向其发出珠海市首份《信用修复证明》。这家企业拿着这份《信用修复证明》,可以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活动。
据了解,此案是香洲法院探索推行信用修复机制,对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第一案。
8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也披露了一起信用修复案件。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李刚(化名)与王兰(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确认婚生子李强(化名)、李丽(化名)由李刚抚养,且王兰应负担李丽抚养费每月300元,直至李丽年满18周岁,合计金额26400元。判决生效后,王兰拒不履行义务,李刚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首次执行过程中,由于王兰长期外出无法查明其下落,执行法官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成为“老赖”后,王兰生活经营处处受限,几年后王兰主动联系到李强并陆续向其转账抚养费共计6400元。
不久后,王兰又主动来到法院,将剩余的20000元案款全部付清。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帮助王兰消除信用污点,让其生活经营回归正常。
重获“信用”
亟需建立联合工作格局
据记者了解,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经规定程序,重建信用的过程。信用修复起着挽救失信、警示潜在失信,改善社会诚信关系的重要作用。那么,信用修复在当前还存在哪些问题?
刘涛现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此前,刘涛曾任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二庭庭长,他对信用修复工作有过深度研究。
刘涛认为,“失信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戒的载体,在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效果非常明显。“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失信黑名单’出现泛化趋势,存在着标准不统一、信用修复难等问题”。
刘涛向记者介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老赖”们是重武器,一旦纳入,融资贷款、投标中标、出行消费等方面受到很大限制。
“这对有钱不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是咎由自取,但是对那些因投资失误、经营不善,特别是因碍于情面给他人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们,还是应该给他们发展的希望。”刘涛说。
在刘涛看来,信用修复为失信个人和企业带来新希望,让失信主体重新获得“信用牌照”,获益的远不只是失信主体,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刘涛认为,为了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机会,应当树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的导向,建立完善有利于引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信用修复激励制度,这样有利于推动破解“执行难”。
但刘涛在工作中曾发现,部分被执行人存在信用修复意识不足,风险意识欠缺,对信用修复并不了解等问题。还有的被执行人虽听说过信用修复,但并不清楚具体修复流程。
“信用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非法院一家就能够完成。需要建立政府、人民法院、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出台具体措施和指导意见,推动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信用修复联合工作大格局。”刘涛对记者说。
(记者 刘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