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开展“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宣传(二)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 近年来,保险诈骗案件频发,欺诈手段更加隐蔽和多样化。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利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近日,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多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公示,提升广大市民的反保险欺诈意识,守护群众切身利益。
案例一
案件基本情况
[被保险人]:L某
[性别]:男
[投保险种]:重疾险
[保险金额]:20万元
[投保时间]:2020年10月
[出险时间]:2021年1月
[出险原因]:被保险人因糖尿病申请理赔
反欺诈详细案情
被保险人L某于2020年10月投保了一份重疾险,重疾保额20万元。2021年1月,L某因糖尿病出险理赔,因其投保时间不长,金额较高,理赔人员对其既往就诊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多方排查发现,L某早在2011年就在医院进行过检查和治疗,当时即被确诊为I型糖尿病,但L某在投保时未进行如实告知,本次因糖尿病出险,且保险金额较大,涉嫌保险欺诈。最终,保险公司对L某的理赔申请给出了拒付、解约的理赔结论,并保留对其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风险提示
如何有效应对和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险欺诈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保险欺诈的预防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和努力。消费者自身首先应当树立对保险欺诈危害性的正确认识,充分了解保险欺诈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主动提升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意识,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从源头上防范欺诈风险。其次,消费者在日常生活及保险消费过程中,应时刻提高警惕,不轻信不法分子的诱导、哄骗;尤其是应通过正规途径、选择合法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及时报案;消费者还应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再次,消费者还应主动学习接受保险反欺诈相关知识,充分利用保险机构通过官网宣传、营业厅张贴海报、挂横幅、手机App宣传、拍摄公益片等多种途径开展的消费者警示教育,用理论武装头脑,筑起反保险欺诈的坚固城墙。最后,鼓励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对各类可疑保险欺诈案件主动举报,加强社会公众对于保险欺诈活动的有效监督。
案例二
案件基本情况
[被保险人]:J某
[性别]:女
[投保险种]:重疾险
[保险金额]:10万元
[投保时间]:2021年2月
[出险时间]:2021年9月
[出险原因]:被保险人因右舌鳞状细胞癌申请理赔
反欺诈详细案情
被保险人J某于2021年2月投保了一份重疾险,重疾保额10万元。2021年9月,J某因右舌鳞状细胞癌出险理赔,理赔人员对其既往就诊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医院排查发现,J某在投保前就诊断有右舌根舌创伤性溃疡,且医院记录其有右舌溃疡症状2年。以上情况J某在投保时未进行如实告知,本次因右舌鳞状细胞癌出险,涉嫌保险欺诈。最终,保险公司对J某的理赔申请给出了拒付、解约的理赔结论,并保留对其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案例三
案件基本情况
[被保险人]:S某
[性别]:男
[投保险种]:重疾险
[保险金额]:10万元
[投保时间]:2019年10月
[出险时间]:2020年11月
[出险原因]:被保险人因甲状腺恶性肿瘤申请理赔
反欺诈详细案情
被保险人S某于2019年10月投保了一份重疾险,重疾保额10万元。2020年11月,S某在医院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于2021年1月申请理赔,理赔人员对其既往就诊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医院排查发现,S某在投保前就诊断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以上情况S某在投保时进行了隐瞒,未进行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承保决定,涉嫌保险欺诈。最终,保险公司对S某的理赔申请给出了拒付、解约的理赔结论,并保留对其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风险提示
根据监管部门《反保险欺诈指引》的规定,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保险欺诈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1、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