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月】中国太保寿险重庆分公司“以案说险”:带病投保不可取 如实告知要牢记
案例回顾
2021年8月,L某为自己投保多份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4月,L某因住院确诊“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
保险公司在案件处理中发现,L某病程中有既往曾检查发现有甲状腺包块并不定期复诊的描述。经调查,查实L某于2021年4月在某医院B超检查诊断存有甲状腺包块,与本次重疾密切相关,系投保前疾病。
保险公司最终根据L某2021年4月确诊患有甲状腺包块且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对L某本次保险理赔做出拒赔解约的理赔决定。
风险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提前整理好既往诊疗等资料,认真仔细阅读健康告知事项,并如实填写告知,切勿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