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反削”老师者:支持以暴还暴,也是暴力之恶
因为20年前被老师看不起,20年后,河南省洛阳市33岁的男子常某将老师拦于路上,扇老师耳光,并在网上发视频炫耀。
视频一出,一大部分围观者不是在斥责违法施行暴力者,反而是拍手称快。不少网友直言“打得好”。
施暴男子在幼小时受到了老师的“辱骂”与拳打脚踢,这一定是当事人老师的过错。但男子通过以牙还牙,以暴力还暴力的方式回应错误,这不是法治社会的倡导,亦不是正确的举动。
男子大可以把老师上诉于校方、教育主管部门,甚至可以和老师当面讨论“当日之事”是老师做错了。可私人动用暴力,将人打伤打残,是泄愤,而不是追求让事态得到解决。
可部分网友所说的“打得好”“打得对”,恰恰是在为暴力的行为“买单”,是在为错误洗地,扭曲是非。
在本原上,打人是在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之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打人才能够被允许,而这些情景之外的施暴行为,都不是正当之举。
再进一步,即便施暴者在当初受到了伤害,这也不足以成为使用暴力的正当理由,因为法治社会,强调的是将暴力诉诸公权力,用正规的途径让错误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以私权利僭越公权力,伤害他人,便不是正义。
男子幼时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网友的同情和对老师的愤慨都是正常的。但因为自己受到伤害而将暴力正当化,便不能成为理由,也绝不是如同网友所鼓吹的“对付暴力的方法就是暴力”。
错误可以被理解,但绝不能被冠以“正当”名号,在本质上,这种价值观是对“理性应对暴力”“克制自我”等等良性倡导的减损。
以暴还暴不是正义。最原始的法,便是同态报复的法。最暴力的社会,是鼓励同态报复的社会。
而当网友在支持暴力的时候,他们也是在施暴,也是在滋长暴力的恶——因为只要有人证明他曾经受到过伤害,他就能得到民意的支持而对曾经的暴力者施行暴力。
以暴力循环暴力,是暴力最大的恶。
“血气之怒不可有”,说的便是不能因为感情认可就对任何的愤怒和施暴行为持肯认的态度。当下社会如此细致地讨论暴力,如此严正地指出没有必要的施暴行为都是恶的,是在呼唤正义、呼吁大众回到对公民行为的理性讨论之中。
作者:廖元植(重庆大学)